发包人

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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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包人明知挂靠关系向被挂靠人被冻结银行账户付款,该款项是否属于被挂靠人可供执行的责任财产范围?

    法律虽然禁止借用资质承揽建设工程,但借用资质一方在其施工的建设工程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仍有权获得建设工程价款。故虽然某B借用黄瓦台公司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违法,但不能以此否定其获得工程价款的权利,大山经营部关于挂靠行为违法,工程款请求权不能排除强制执行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 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包工头可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圣轩公司、弘东某公司均未实际施工,弘东某公司向实际施工人曹某、鲁某出借资质,二审判决认定本案无需追加圣轩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无不当。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审判决府谷某集团向曹某、鲁某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弘东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 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欠缺法律依据

    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中铁建工公司与军事医学研究院签订,天龙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案涉工程虽由天龙公司实际施工,但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实存在、各方履行行为均以该合同作为依据的前提下,天龙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以自己名义与军事医学研究院就订立、履行案涉工程施工合同进行磋商等,对天龙公司关于其与军事医学研究院之间就案涉工程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 被挂靠方,不属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发包人,其仅负有将收取的工程款支付给挂靠方的义务,而非与发包人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建设工程案件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适用于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共同主张权利。但本案系借用资质的挂靠关系,桓大公司系被挂靠方,不属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发包人,其仅负有将收取的工程款支付给挂靠方的义务,而非与发包人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 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挂靠人等不属于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越过其合同相对方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在层层转包、多次违法分包、挂靠后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仅指最后进场施工的民事主体,工程承包流转中的仅为其中流转一环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挂靠人等不属于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越过其合同相对方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 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情况下,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会成为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
  •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神华公司与神新公司签订《神华公司玛纳斯涝坝湾煤矿副平硐井筒(井颈段)工程施工合同》之后,某A对该合同约定的工程进行了具体施工。某A虽为神新公司矿建分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但其同神新公司之间没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故某A并非履行职务行为,而系借用神新公司名义进行施工的实施施工人。某A作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神华公司之间围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标的产生了实质的法律关系。
  • 发包人未付工程款,承包人可拒绝交付工程资料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之规定,嘉晟公司在未履行给付下欠124654051 27元工程款主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楚雄公司可以抗辩交付工程资料的附随义务。
  • 对于发包人,挂靠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请求权?

    一审法院认为挂靠关系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而认定某A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并驳回其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 承包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借款和工程款相互抵消?

    某A对中天公司的工程价款债权一旦到期即可与案涉470万元借款债权抵销,该470万元借款债权被抵销后不再产生利息。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借款470万元与工程价款抵销时间为2017年10月31日,该借款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产生利息432 4万元,进而以该利息抵销中天公司尚欠某A的工程价款,存在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和适用法律错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