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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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挂靠人应否承担挂靠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工程款支付责任?
尽管案涉《分包合同》《补充协议》无效,但合同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对性不因合同无效而受影响。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由丁某向王某支付工程款。凯和公司、凯和安顺分公司与王某并无合同关系,二审判决认定凯和公司、凯和安顺分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工程款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
挂靠人如对外签订分包合同,工程款不应由被挂靠人承担
尽管案涉《分包合同》《补充协议》无效,但合同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对性不因合同无效而受影响。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由丁某向王某支付工程款。凯和公司、凯和安顺分公司与王某并无合同关系,二审判决认定凯和公司、凯和安顺分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工程款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
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挂靠人等不属于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越过其合同相对方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在层层转包、多次违法分包、挂靠后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仅指最后进场施工的民事主体,工程承包流转中的仅为其中流转一环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挂靠人等不属于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越过其合同相对方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
对于发包人,挂靠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请求权?
一审法院认为挂靠关系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而认定某A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并驳回其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
被挂靠单位代付的民工工资,可要挂靠人返还本金及利息
案涉工程并非新兴北京公司实际施工,而是被告某A承接后挂靠新兴北京公司进行施工,新兴北京公司公司收取1%费用。该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新兴北京公司应对挂靠施工承担相应责任。本院综合本案事实,酌定原告新兴北京公司承担5%的责任,被告某A金承担95%的责任。 -
发包人明知其借用他人资质进行施工,与挂靠人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
某A以中太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临峰公司签订案涉施工合同,某A直接向临峰公司交纳保证金,组织人员材料等进行施工,而且直接与临峰公司进行结算,中太公司并未参与工程施工、结算及人员管理。原判决依据本案的事实认定某A借用中太公司的资质对本案工程进行施工,临峰公司与某A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判决由临峰公司直接向某A支付工程款、退还保证金,并无不当。 -
挂靠的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权利分析
建设工程中的挂靠,即施工单位或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在建设工程市场中屡见不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也常常出现。在笔者自身的执业经历中及研读建工纠纷有关裁判案例时发现,各地法院在相关裁判案例中对于挂靠的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认定常常出现重大不同,而这常常又对于涉案各方当事人利益存在根本影响。 -
挂靠导致合同无效,挂靠人如何维权?
本文通过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帮助人们解决自己在遇到因挂靠导致合同无效而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如何维护自己权利的问题。 -
只有挂靠人签字施工合同,被挂靠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综合被告瑞峰一分公司与某B签订的内部承包责任书时间在瑞峰一分公司与环盛公司签订的合同时间之前,及瑞峰一分公司仅向某B收取管理费、税金等事实,本院认定,某B与瑞峰一分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某A依据挂靠关系主张瑞峰一分公司应与某B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但某B系以个人名义与某A签订合同,进行结算,故相应责任亦应由某B个人承担,对某A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就挂靠发生争议,其挂靠协议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属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