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
――本标签下共聚合14条信息――
-
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被查封后第三人主张抵销的,能否对抗强制执行?
最高法就一起执行监督案作出裁定,明确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被法院查封后,第三人以与被执行人签订结算协议主张债务抵销的,不能对抗强制执行。案件中,第三人收到法院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自行与被执行人达成抵销协议,主张无需履行债务。法院审查认为,被查封的到期债权处分受限制,抵销需经执行法院合法性审查确认,第三人未履行该程序,其抵销主张不能对抗执行,最终驳回其申诉请求。 -
被拆迁人对还迁房享有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可以排除抵押权人申请的强制执行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优先于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可以排除抵押权人申请的强制执行。 -
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 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
购房人将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出租,合法承租人能否据此对抗强制执行?
原判决根据以上事实,结合“买卖不破租赁”的本意和公平原则,认定恒顺公司已将案涉房屋的占有、使用权转移给了某B,某B的出租行为实质上是向某A让渡其从恒顺公司所取得的房屋占有、使用权,在某B合法拥有案涉房产使用权期间发生的租赁关系,且该租赁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不应当因后发生的物权变动、合同解除等事实而否定或影响已合法建立的租赁权,并无不当。 -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属,能否对抗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案涉房屋登记在曹先生一人名下,永兴某银行依据涉案房屋的物权登记,有理由相信曹先生有权以该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应当认定其善意取得了案涉房屋的抵押权。因此,李女生要求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执行,未得到支持。 -
-
消费者在同一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市范围没有产权住房,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案房屋的民事权益
“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一般是指在涉案房屋同一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市范围内商品房消费者名下没有用于居住的房屋。故,某A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案房屋的民事权益。 -
尽管商品房消费者名下已有一套房屋,其享有的民事权益仍可对抗强制执行
尽管某A作为商品房消费者名下已有一套房屋,但购买的房屋在面积上仍然属于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可以理解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精神。不论工行云南路支行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抵押权,某A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均可以对抗案涉执行,一、二审判决未支持工行云南路支行继续执行案涉房屋的诉求,并无明显不当。 -
产权已经法律文书确认即使未经过户登记,亦可对抗针对名义物权所有人的强制执行
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是否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变更,是所有权人的权利,并无法律规定该权利因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或者变更登记而丧失。 -
售后包租可视为占有,故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杨某B在案涉房产查封前以委托管理的方式对案涉房产进行管理和支配,应视为其在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案涉房产。本案二审判决认定杨某B对案涉房产享有的民事权益可以排除强制执行,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