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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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物业服务费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认定
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每一期债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继发生,各期债务之间虽互有关联性,但更具有可分性,独立性大于关联性,应认定为独立债务,故诉讼时效应自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更为合理。 -
若工程价款尚未确定,可以起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吗?
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基础和前提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也即只有在建设工程价款数额确定且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情况下,承包人才存在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若工程价款尚未确定,承包人当无行使优先受偿权之前提条件,不存在起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问题。 -
物业费诉讼时效应当如何正确计算?
本案中,富众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某A作为案涉房屋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双方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未书面明确物业费交纳时间,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案涉物业费应当按年交纳。 -
7年未结算的工程款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原、被告双方未签订有书面合同,结算时间无明确约定,双方未对该工程款进行结算,即没有明确的付款金额,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最终确认,因此诉讼时效还没有开始起算,原告黄某完全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工程公司进行结算,支付工程款。 -
7年未结算的工程款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原、被告双方未签订有书面合同,结算时间无明确约定,双方未对该工程款进行结算,即没有明确的付款金额,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最终确认,因此诉讼时效还没有开始起算,原告黄某完全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工程公司进行结算,支付工程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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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非典主张减免租金 超过诉讼时效不支持
YY公司主张1999年虚假广告招商补偿100万元、2003年非典期间减免租金81 336万元,2004年至2008年夏季因限电减免租金40万元,及2005年至2008年期间因施工给其造成的停业损失412 05万元,因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