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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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用资质承揽工程致工资拖欠,出借单位与借用人共担清偿责任
2020年5月,由国务院颁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旨在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其中的第三十六条规定,突破了传统合同相对性原则,以责任穿透机制,将法律责任锚定在具备更强偿付能力和管理义务的总包单位,从源头切断“层层转包、层层甩锅”的欠薪链条。赵某、张某二人借用山东A建设公司资质承揽案涉工程,该借用行为本身已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不能以其未签字盖章为由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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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总承包人应当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吗?
本案中,汇龙天华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天恒基公司,天恒基公司将工程转给某B内部承包,某B又将部分工程转给某A施工。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某A将汇龙天华公司、天恒基公司与某B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二审法院认定某B作为违法分包人,汇龙天华公司作为发包人,判决承担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处理结果,亦无不妥。天恒基公司作为承包人,其与某A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因此某A无法依照合同主张案涉工程款及利息。 -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释义(建市施函〔2014〕163号)
为便于各地准确理解我部印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我司组织起草了办法的释义,现印发给你们。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司施工监管处联系。 -
挂靠人如对外签订分包合同,工程款不应由被挂靠人承担
尽管案涉《分包合同》《补充协议》无效,但合同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对性不因合同无效而受影响。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由丁某向王某支付工程款。凯和公司、凯和安顺分公司与王某并无合同关系,二审判决认定凯和公司、凯和安顺分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工程款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司法认定条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594号建议的答复。 -
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中实际施工人相关问题的探析
实践中存在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借用资质承包工程等违法现象。这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出现多个施工主体,产生多份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复杂。实际施工人内部管理不规范,部分建筑工人尤其是大量农民工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固定的劳动关系。农民工辛苦打工却拿不到工钱的问题仍然存在。社会信用机制缺失进一步加剧了这一问题。 -
违法分包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能否向雇主及其他违法分包人追偿?
雇主是受害人的直接支配人,对其具有控制权,且受害人产生的收益直接归于雇主,故雇主理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违法分包人对受害人不直接支配,其过错在于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的选任过失,其赔偿义务应轻于雇主。 -
实际施工人能够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权利,流转过程中的其他人无权独立起诉发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只赋予了实际施工人能够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权利,工程多次流转环节中的有关人员或项目管理人员无权以自己名义独立起诉发包人。另外,某A向本院提交的“新证据”银行流水并未显示款项往来主体,更无法证明款项直接用于案涉工程,故不能推翻二审裁定。 -
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21次法官会议讨论认为: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