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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用资质承揽工程致工资拖欠,出借单位与借用人共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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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0-22 19:31:03   查看:
编者按:2020年5月,由国务院颁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旨在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其中的第三十六条规定,突破了传统合同相对性原则,以责任穿透机制,将法律责任锚定在具备更强偿付能力和管理义务的总包单位,从源头切断“层层转包、层层甩锅”的欠薪链条。赵某、张某二人借用山东A建设公司资质承揽案涉工程,该借用行为本身已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不能以其未签字盖章为由对

个人借用单位资质承揽工程,导致工资拖欠,谁来担责?

  鲁法案例【2025】508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赵某、张某二人借用山东A建设公司资质承揽某热力管网工程。2017年10月,王某进入该项目工程工作。2018年1月,赵某、张某为王某出具工资结算清单并签字确认,清单记载“10月5700元+11月11780元+12月11400元+1月3040元,合计31920元(大写叁万壹仟玖佰贰拾元整)”。后王某多次催要工资无果,遂将赵某、张某及山东A建设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被告赵某、张某拖欠原告王某劳务费共计31920元,由工资结算单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对原告王某要求被告赵某、张某支付劳务费3192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山东A建设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若总包单位违法分包或出借资质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包单位依法应当就欠付的农民工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尽管拖欠工资行为是赵某、张某实施的,山东A建设公司也未与王某签订劳务合同,但其明知赵某、张某无工程承建资质,依然将其资质借用给二人,允许二人以其名义对外承揽工程,其行为本身已违反相应禁止性规定,故应同样承担清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赵某、张某、山东A建设公司支付原告王某劳务费3192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2020年5月,由国务院颁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旨在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其中的第三十六条规定,突破了传统合同相对性原则,以责任穿透机制,将法律责任锚定在具备更强偿付能力和管理义务的总包单位,从源头切断“层层转包、层层甩锅”的欠薪链条。如上述案件中,赵某、张某二人借用山东A建设公司资质承揽案涉工程,该借用行为本身已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不能以其未签字盖章为由对抗农民工的讨薪需求。

  在此,法官提醒,农民工在遭遇欠薪时,可直接主张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包单位承担责任,无需受制于多层转包、资质借用等情形的合同壁垒;总包单位切勿心存侥幸,违法分包不仅难以逃脱责任,更易面临罚款、资质降级等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供稿:王迎港

  来源:山东高法  兰陵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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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现(或曾)兼任深圳市某区建筑工务署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城建部门工作多年,颇为熟悉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纠纷、工程发承包纠纷、总包分包纠纷、竣工验收纠纷、造价结算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期索赔纠纷、工程保修纠纷等)、旧改、城市更新、棚改、征地拆迁、征收补偿、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物业管理和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实务,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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