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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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利息起算日期应如何确定?
案涉工程已经竣工,但双方并未依约进行结算。根据案涉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再根据约定进行工程款结算及支付。本案中,中建二局四公司申请对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故案涉工程造价应当以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依据。据此,原判决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之日起计算工程款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对部分确实发生的施工,仅以施工量无法计量为由对相应工程价款未予支持不妥
本案已经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对于确实发生的施工,即使无法准确计量施工量,亦应当委托相关中介机构予以估算,并对施工方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请视情形予以相应支持,方为公平。一审判决多处在认定已实际施工的情况下,仅因工程量无法准确计量,而不予认定相应工程价款不妥。 -
工程没有完工情况下,可以鉴定据实结算吗?
若工程正常竣工全部完成,当以双方约定的固定价款方式作出结算。但在案涉工程没有完工的情况下,双方对工程价款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审依据某A申请对其已完成的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据实结算,符合本案实际,鉴定机构采取2006年二类取费标准计费亦无明显不当。 -
鉴定意见中遗漏了隐蔽工程,价款应当在判决中予以补充
参照该鉴定报告书的结论,加上许多隐蔽工程的工程量,二审法院认定紫云山林场应支付邓某A总工程款945万元的结论,并无明显不当。故紫云山林场关于二审判决判令其多支付了邓某A工程款144万元的再审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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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提出重新计价申请,错误援引计量规范被驳
某A公司援引《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和《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图集-铝合金门窗》两个文件主张本案争议所涉的价格应一律按平开窗价格计算,但其条款仅为关于门窗面积的计算,而不是价格。故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
工程造价鉴定不属于必须登记的鉴定从业事项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属于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的范围,只需通过行政审批获得资质证书,即可在资质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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