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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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总承包人应当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吗?
本案中,汇龙天华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天恒基公司,天恒基公司将工程转给某B内部承包,某B又将部分工程转给某A施工。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某A将汇龙天华公司、天恒基公司与某B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二审法院认定某B作为违法分包人,汇龙天华公司作为发包人,判决承担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处理结果,亦无不妥。天恒基公司作为承包人,其与某A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因此某A无法依照合同主张案涉工程款及利息。 -
挂靠人如对外签订分包合同,工程款不应由被挂靠人承担
尽管案涉《分包合同》《补充协议》无效,但合同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对性不因合同无效而受影响。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由丁某向王某支付工程款。凯和公司、凯和安顺分公司与王某并无合同关系,二审判决认定凯和公司、凯和安顺分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工程款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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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多次分包或者转包而实际施工的人,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人主张因施工而产生折价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
基于多次分包或者转包而实际施工的人,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人主张因施工而产生折价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上述答复,某A关于安徽三建公司应与某B共同承担工程款返还责任的主张无事实、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
满足哪些情形会被认定为符合转包合同特征?
承包方式约定“包工料机消耗、包工期、包安全,包甲方与业主的总承包合同中所涉及到的本分包合同内容、包甲方对业主的承诺和业主对甲方所作的规定、约束等”的包干方式符合转包合同特征。 -
转包和借用资质挂靠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认定?
《项目内部承包协议》系钢建公司和某甲的转包协议,因某甲无施工资质,应为无效。发包人遵义开投公司和承包人钢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为有效。一审法院以某甲无施工资质,从而认定该施工合同无效,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司法认定条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594号建议的答复。 -
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中实际施工人相关问题的探析
实践中存在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借用资质承包工程等违法现象。这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出现多个施工主体,产生多份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复杂。实际施工人内部管理不规范,部分建筑工人尤其是大量农民工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固定的劳动关系。农民工辛苦打工却拿不到工钱的问题仍然存在。社会信用机制缺失进一步加剧了这一问题。 -
建设工程因转包无效,管理费应当怎么处理?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系因违反禁止违法转包的强制性规定,实际施工人某A没有资质而借用七冶公司名义,对违反禁止非法转包也是明知的,故其不能依据内部承包合同无效而主张不予扣除七冶公司应当收取的管理费,反而因合同无效而获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