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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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能够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权利,流转过程中的其他人无权独立起诉发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只赋予了实际施工人能够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权利,工程多次流转环节中的有关人员或项目管理人员无权以自己名义独立起诉发包人。另外,某A向本院提交的“新证据”银行流水并未显示款项往来主体,更无法证明款项直接用于案涉工程,故不能推翻二审裁定。 -
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21次法官会议讨论认为: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经转包和违法分包后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起诉发包人付款
本案中,案涉《项目管理协议》《补充协议》属于无效合同,长信公司主张按照《补充协议》关于支付条件的约定,其不应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原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认定长信公司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应从某A起诉之日起计付,并无不当。 -
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付款有效,承包人请求另行支付不予支持
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虽有记载广厦公司开户银行与账号,但未明确约定工程款必须支付至约定账户。在没有充分相反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广厦公司否认梧桐玉公司依某B、某C意见所付款项为工程价款,并请求另行再予支付的主张,依法不应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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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经多次转包后至实际施工人,要求无合同关系转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被驳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城乡建设公司虽然多次向杨某A支付工程款,但该支付行为应视为城乡建设公司代长城路桥公司支付工程款。城乡建设公司与杨某A(丰禾山隧道施工队)无直接合同关系,双方并非本案合同相对人。杨某A要求城乡建设公司承担本案连带责任,无明确法律依据,原审对其该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
工程项目被多次转包时,实际施工人要求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
中天公司既不是涉案工程发包人,与张某A之间也无合同关系,张某A申请再审要求中天公司承担支付款项的连带责任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实际施工人是指工程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借用资质(资质挂靠)的承包人
实际施工人,是指工程转包合同的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资质挂靠)的承包人。司法实务中对实际施工人的标准应严格认定,不能随意扩大实际施工人的适用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