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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开发区水质净化厂污泥干化减量项目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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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6-03 08:03:11   查看:
编者按:如合同工期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80%但未通过论证可行的,则发包人缺乏充分的依据证明招标工期的合理性,应对合同工期的合法合规承担责任;承包人在招投标阶段未对工期是否合理、依据是否充分提出质疑,未能尽到一个作为有经验承包商的应有之责,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关于广州开发区水质净化厂污泥干化减量项目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函〔2021〕107号

广州恒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州开发区水质净化厂污泥干化减量项目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8月2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恒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合同工期总天数为140日历天。工程现处于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合同协议书、招投标文件都已明确约定工程总工期为140日历天,而承包人按《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2011年)》(以下简称2011工期定额)计算出的工期约395天,结算时双方就是否可按工期定额计算出的工期进行调整并结算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项目应按合同约定的工期执行,承包人所提供的工期调整依据不充分,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本项目施工地点在广州市,应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法〔2012〕112号)文的规定,根据文件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载明标准工期,也未单独计算赶工措施费,且发包人未对施工工期140日历天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技术论证,故本项目应按“2011工期定额” 计算出的标准工期为合理工期进行调整并结算。

  我站认为,判断招标时拟定的合同工期(以下简称合同工期)是否合理,双方应依据招标时的相关资料按照现行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2011)》相关规定计算施工标准工期,与合同工期对比后,再依据不同的对比结果选择处理方法:

  1.如合同压缩工期在施工标准工期的20%以内,或者合同工期虽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80%但通过论证是可行的,并且已要求投标人考虑赶工措施费用,则工期应按合同约定计算。

  2.如合同工期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80%但未通过论证可行的,则发包人缺乏充分的依据证明招标工期的合理性,或证明自身没有违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规定,可能导致由于未能提供事实可行的工期目标从而让投标人未能在充分考量的基础上合理报价,故发包人应对合同工期的合法合规承担责任;同时,承包人在招投标阶段未对工期是否合理、依据是否充分提出质疑,未能尽到一个作为有经验承包商的应有之责。因此,建议发承包结合双方过错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协商确定误期赔偿费的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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