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包人明知其借用他人资质进行施工,与挂靠人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
某A以中太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临峰公司签订案涉施工合同,某A直接向临峰公司交纳保证金,组织人员材料等进行施工,而且直接与临峰公司进行结算,中太公司并未参与工程施工、结算及人员管理。原判决依据本案的事实认定某A借用中太公司的资质对本案工程进行施工,临... -
经转包和违法分包后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起诉发包人付款
本案中,案涉《项目管理协议》《补充协议》属于无效合同,长信公司主张按照《补充协议》关于支付条件的约定,其不应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原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付款有效,承包人请求另行支付不予支持
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虽有记载广厦公司开户银行与账号,但未明确约定工程款必须支付至约定账户。在没有充分相反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广厦公司否认梧桐玉公司依某B、某C意见所付款项为工程价款,并请求另行再予支付的主张,依法不应支持。 -
实际施工人与发包方无合同关系,故无权向其主张违约金和奖励金
本案中,冼德芳与发包方正鑫公司无直接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违约金和奖励金。据此,原判决未予支持冼德芳关于正鑫公司与湛江一建承担工程款、违约金和奖励金的主张,并无不当。 -
被拖欠工程款并非劳务分包费,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索赔
本案恒达机械厂系经与成大公司之间签订的钢梁制作安装协议书而取得案涉钢梁制作安装工程,并按合同约定需提供钢梁的制作、运输、安装等作业,且包工包料,可见其提供的是专业技术安装工程并非是普通劳务作业,被拖欠的工程款并非劳务分包费用,并不具备《建设工程司... -
农民工(班组)为受雇从事建筑劳务施工人员,并非《建工司法解释》规定的“实际施工人
鉴于乐某A与彭云瑞之间系劳务法律关系,乐某A(班组)作为受彭云瑞雇佣从事泥水劳务的人员,并非前述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不具备适用前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前提条件,有相应的事实依据,不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