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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合同效力——从“资质审查”到“实质重于形式”
根据司法实践与政策变革,我国对劳务分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已从“资质审查”转向“实质重于形式”。2016年住建部推行劳务用工改革,取消劳务资质审批,明确无资质原则上不导致合同无效。司法强调需区分纯劳务分包与名为劳务实为工程分包的情形,前者需满足仅包工不包料... -
建设工程中的转包与挂靠如何有效区分?
一般而言,区分转包和挂靠的标准应从实际施工人(挂靠人)有没有参与投标和合同订立等缔约磋商阶段的活动及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加以判断。 -
经转包和违法分包后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起诉发包人付款
本案中,案涉《项目管理协议》《补充协议》属于无效合同,长信公司主张按照《补充协议》关于支付条件的约定,其不应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原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付款有效,承包人请求另行支付不予支持
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虽有记载广厦公司开户银行与账号,但未明确约定工程款必须支付至约定账户。在没有充分相反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广厦公司否认梧桐玉公司依某B、某C意见所付款项为工程价款,并请求另行再予支付的主张,依法不应支持。 -
工程项目被多次转包时,实际施工人要求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
中天公司既不是涉案工程发包人,与张某A之间也无合同关系,张某A申请再审要求中天公司承担支付款项的连带责任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实际施工人是指工程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借用资质(资质挂靠)的承包人
实际施工人,是指工程转包合同的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资质挂靠)的承包人。司法实务中对实际施工人的标准应严格认定,不能随意扩大实际施工人的适用范围。 -
如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管理费和利润应当支付给劳务分包人
某B公司明知陈某A没有资质仍同意由其施工,待工程交付验收合格后又以其无资质为由拒付包括利润、管理费在内的工程余款,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将导致实际施工人融入建筑工程产品中的利润被劳务发包人获得,亦有违公平原则。 -
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被判承担农民工工伤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