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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合同效力——从“资质审查”到“实质重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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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1-17 14:19:15   查看:
编者按:根据司法实践与政策变革,我国对劳务分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已从“资质审查”转向“实质重于形式”。2016年住建部推行劳务用工改革,取消劳务资质审批,明确无资质原则上不导致合同无效。司法强调需区分纯劳务分包与名为劳务实为工程分包的情形,前者需满足仅包工不包料、非主体工程等条件,后者若缺乏专业资质则合同无效。

劳务分包合同效力——从“资质审查”到“实质重于形式”
劳务分包合同效力
——从“资质审查”到“实质重于形式”

  自2016年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行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以来,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认定规则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明确指出:“劳务分包企业不具有相应资质,原则上属于不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不应当轻易认定劳务分包合同无效。”这一观点标志着司法实践对无资质劳务分包合同的态度从“原则无效”转向“原则有效”。

  过去,劳务分包企业缺乏资质往往直接导致合同无效,这种“一刀切”的认定方式在建筑业引发了不少问题。2016年,住建部批准浙江、安徽、陕西3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明确“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审批,设立专业作业企业资质,实行告知备案制”。这一政策变革反映了国家建筑劳务用工管理的思路转变——从注重形式资质审查转向实质内容监管。

  劳务分包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再仅仅看企业是否具备资质,而是更加关注合同内容与实际履行情况。

  纯劳务分包的认定标准:

  纯劳务分包,是指分包单位仅提供劳务服务,不包含主要建筑材料、大型机械设备等内容的分包形式。根据司法实践,合法的纯劳务分包应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仅包工不包料,分包单位只负责提供劳务,不承担主要建筑材料、大型机械设备的采购或租赁;结算方式通常为“人工费+管理费”,而非按工程量计价;主体适格,施工劳务分包人不得是自然人;劳务企业必须提供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必须有劳务分包或承包内容;分包范围仅限于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的劳务作业,不得涉及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需要注意的是,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的合同,表面上称为“劳务分包”,实质上却是完整的工程分包。此时,若分包方无相应的专业资质,该合同无效。常见表现形式:包工包料,合同约定劳务分包单位不仅提供劳务,还负责采购主要建筑材料或提供大型机械设备;独立管理,劳务分包单位独立承担施工组织、技术管理、质量控制等本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的工作,而不仅仅是劳务管理;利润来源,如果分包单位的利润主要来自材料差价、机械设备租赁费用或工程管理优化,而非单纯的劳务管理费,很应认定为实质上的工程分包。

  相关依据: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2.《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管理办法》

  3.住建部关于批准浙江、安徽、陕西3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得函[2016]75号

  原标题:《劳务分包合同效力——从“资质审查”到“实质重于形式”》(来源:旬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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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现(或曾)兼任深圳市某区建筑工务署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城建部门工作多年,颇为熟悉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纠纷、工程发承包纠纷、总包分包纠纷、竣工验收纠纷、造价结算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期索赔纠纷、工程保修纠纷等)、旧改、城市更新、棚改、征地拆迁、征收补偿、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物业管理和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实务,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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