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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平台打赏不发工资,老板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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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1-12 20:58:34   查看:
编者按:周某为、王某兵共计收到工程款400余万,但周某为将收到的工程款100余万用于“抖音”“酷狗”等网络直播平台打赏、偿还个人借款、生活开支等,致使拖欠葛某会、丁某军、芮某兵等93名工人工资共计1627039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网络直播平台打赏不发工资,老板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周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皖1523刑初225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为,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周某为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3年11月8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19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12月13日经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5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由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中梅,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舒检刑诉〔2025〕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5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海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为及其辩护人刘中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1月份起,被告人周某为与合伙人王某兵先后以安徽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了合肥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某某项目(外墙保温、真石漆)劳务工程,并雇佣工人施工至2023年6月底基本完工。截至2023年9月份,周某为、王某兵共计收到工程款400余万,但周某为将收到的工程款100余万用于“抖音”“酷狗”等网络直播平台打赏、偿还个人借款、生活开支等,致使拖欠葛某会、丁某军、芮某兵等93名工人工资共计1627039元。2023年9月13日,舒城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向安徽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周某为逾期未支付,并通过关机、失踪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023年11月8日,被告人周某为在六安市人民医院门口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周某为和王某兵共同支付了拖欠的工

人工资。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如下:户籍信息、建筑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工人工资表等书证;证人王某兵、王某、张某的证言;被害人葛某会、曹某明、丁某军的陈述;被告人周某为的供述和辩解;舒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案资金流水梳理专项审计报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周某为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若符合缓刑条件,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周某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2.被告人系初犯,且具有坦白、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全部劳动报酬、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周某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份起,被告人周某为与合伙人王某兵先后以安徽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了合肥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某某项目(外墙保温、真石漆)劳务工程,并雇佣工人施工至2023年6月底基本完工。截至2023年9月份,周某为、王某兵共计收到工程款400余万,但周某为将收到的工程款100余万用于“抖音”“酷狗”等网络直播平台打赏、偿还个人借款、生活开支等,致使拖欠葛某会、丁某军、芮某兵等93名工人工资共计1627039元。2023年9月13日,舒城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向安徽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周某为逾期未支付,并通过关机、失踪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023年11月8日,被告人周某为在六安市人民医院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周某为和王某兵共同支付了拖欠的工人工资。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已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有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证明、某某项目《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外保温)、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外保温)三份、某某项目《建筑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外保温)、某某《劳务承包合同》(外墙涂料)、安徽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企业详情、劳务费汇总表、承诺书、结算单、工程结算协议书附结算表、安徽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项目劳务费收款明细表、某某工程劳务费结算单、舒城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工人工资表、处理情况及发放工人工资表、转账凭证、舒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卷宗等书证,证人王燕兵、王建、张**的证言,被害人葛某会、曹某明、丁某军的陈述,被告人周某为的供述和辩解,舒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案资金流水梳理专项审计报告,安徽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公往来账户明细表及王某兵中国建设银行2022.3.1-2023.11.1交易明细、周某为尾号4393招商银行卡银行流水、周某为尾号2458中国工商银行卡交易流水、周某为、王某兵微信转账流水电子档光盘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为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为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全部劳动报酬,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周某为所犯罪行、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

  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

  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

  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

  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

  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

  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

  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

  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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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现(或曾)兼任深圳市某区建筑工务署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城建部门工作多年,颇为熟悉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纠纷、工程发承包纠纷、总包分包纠纷、竣工验收纠纷、造价结算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期索赔纠纷、工程保修纠纷等)、旧改、城市更新、棚改、征地拆迁、征收补偿、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物业管理和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实务,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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