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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并非案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故无权获得赔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当事人并非案涉房屋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 -
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可予执行,风险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案涉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造的房产,执行程序中可以进行现状处置,处置时应在拍卖公告中披露房屋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现状及土地性质,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及将来可能面临的拆除,拆迁及补偿不能等风险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变... -
被强拆之前并未依法将其认定为违章建筑,再以无证建筑物为由对评估提出异议被否
涉案建筑物被强拆前,相关部门并未依法认定其为违章建筑,故,鼓楼区政府以无证建筑物为由对评估价值提出异议,本院亦不予支持。 -
非本村村民购买宅基地房屋将户籍迁入,如经村组同意可享受村民补偿安置待遇
非本村村民购得宅基地上房屋后,将户籍迁入该村,并在宅基地上居住生活。虽然涉案宅基地使用证因故没有换发,但仍合法有效,且当事人系经村组同意使用涉案宅基地,支付了地上建筑物款项,持有涉案宅基地使用证,是涉案宅基地的使用人,因此应享受村民补偿安置待遇。 -
对于违法建筑建成多年且已出售情形,必须考虑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正当权益
对于违法建筑已经建成多年并已出售的情况,由于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时已经产生了新的权利人,即除了违法建筑的建设者外还有违法建筑的实际居住、使用人。作为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人,应当享有对涉及该房屋相关处理决定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 -
被征收房屋系再审被申请人唯一的住房,法院责令依法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
本案中,被征收房屋系再审被申请人唯一的住房,济阳区政府决定以货币进行补偿的方式有可能导致再审被申请人居住条件大幅降低,甚至基本居住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故一、二审判决责令济阳区政府依法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对再审被申请人予以补偿,并无不当。 -
对非集体组织成员的房屋赔偿,原则上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
案涉房屋价值包括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价值和房屋本身的价值,原则上应当参照村民宅基地房屋拆迁安置标准办理。因当事人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故对其房屋价值的赔偿不包括对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赔偿。 -
超出房屋登记簿的面积,属于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至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涉案房屋超出房屋登记簿上的面积为合法建筑面积。市、县级政府根据规划主管机关出具的复函,决定对涉案房屋除产权面积以外的建筑物不予补偿,符合法律规定。 -
政府不能以拆违方式推进项目拆迁
如果依照宋庄镇政府所述“先拆违,再搬迁”的原则,那么为何仍要给宋某A地上物进行测量登记,仍与其进行补偿金额的协商,只是在协商未果后才进行违法建设的拆除,因此,不排除宋庄镇政府以拆违方式促进腾退项目的进行。现宋庄镇政府予以拆除,理应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