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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的转包与挂靠如何有效区分?
一般而言,区分转包和挂靠的标准应从实际施工人(挂靠人)有没有参与投标和合同订立等缔约磋商阶段的活动及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加以判断。 -
经转包和违法分包后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起诉发包人付款
本案中,案涉《项目管理协议》《补充协议》属于无效合同,长信公司主张按照《补充协议》关于支付条件的约定,其不应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原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建设工程项目经多次转包后至实际施工人,要求无合同关系转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被驳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城乡建设公司虽然多次向杨某A支付工程款,但该支付行为应视为城乡建设公司代长城路桥公司支付工程款。城乡建设公司与杨某A(丰禾山隧道施工队)无直接合同关系,双方并非本案合同相对人。杨某A要求城乡建设公司承担本案连带责任,无明确法律依据,... -
鉴定意见中遗漏了隐蔽工程,价款应当在判决中予以补充
参照该鉴定报告书的结论,加上许多隐蔽工程的工程量,二审法院认定紫云山林场应支付邓某A总工程款945万元的结论,并无明显不当。故紫云山林场关于二审判决判令其多支付了邓某A工程款144万元的再审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
转包人对转承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发达公司虽非案涉工程的发包人,但其作为转包人,对张某F尚未支付完毕全部的工程款,原审判令其对张某F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并未实际损害其利益。 -
发包人将工程交由他人继续施工,可视为对原施工部分质量无异议
案涉工程施工中途金江公司撤场,菁华学校已将后续工程交由案外人施工,应视为菁华学校对金江公司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无异议,据此对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一、二审判决认为应据实结算,并无不妥。 -
工程项目被多次转包时,实际施工人要求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
中天公司既不是涉案工程发包人,与张某A之间也无合同关系,张某A申请再审要求中天公司承担支付款项的连带责任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实际施工人是指工程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借用资质(资质挂靠)的承包人
实际施工人,是指工程转包合同的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资质挂靠)的承包人。司法实务中对实际施工人的标准应严格认定,不能随意扩大实际施工人的适用范围。 -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一定无效吗?
内部承包作为企业的一种经营模式,本身并不违法,但实践中常出现名为内部承包实为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的情况,这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行为,会导致所签合同归于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