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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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竣工结算方面并未按照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主张工程款和质保金付款应当分段计息不能成立
虽然案涉《系统工程合同》专用条款26 2条有关于“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付至95%,剩余的5%系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的约定,但双方当事人在竣工结算方面并未按照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双方也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对竣工结算达成了新的约定,故昆钢公司关于本案95%工程款和5%质保金付款应当分段计息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总承包方付款?
本案中,A公司不属于发包人,在该案中不能适用,在无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下,A公司不应对B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检察机关以A公司对案涉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缺乏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依据、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再审判决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决A公司对于B公司欠付的工程款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挂靠关系下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在挂靠施工中,如果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知实际施工人为借用他人资质,那么被挂靠方与发包人就建设特定工程实际上缺乏相互设定权利义务的合意,挂靠方与发包人围绕合同订立、履行合同形成了事实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挂靠方有权基于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
未约定承包人不开发票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故发包人不能以承包人未开发票而拒付工程款
开具工程款发票系中铁建工集团履行本案合同的附随义务,与世纪佳和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主要义务相比,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而且开具工程款发票亦非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世纪佳和公司以中铁建工集团未及时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并无不当。 -
挂靠关系下实际施工人的权利分析
笔者对相关判例进行研究发现,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没有形成一刀切的统一裁判规则,是因为各个案件存在不同的特殊背景。 -
经转包和违法分包后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起诉发包人付款
本案中,案涉《项目管理协议》《补充协议》属于无效合同,长信公司主张按照《补充协议》关于支付条件的约定,其不应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原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认定长信公司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应从某A起诉之日起计付,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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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鉴定机构无权决定工程款补贴计取
合同无效情况下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具体到本案中应为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故开宇公司关于应按照鉴定意见第二条认定工程款数额并判令支付开宇公司工程款补贴50万元的主张,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 -
7年未结算的工程款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原、被告双方未签订有书面合同,结算时间无明确约定,双方未对该工程款进行结算,即没有明确的付款金额,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最终确认,因此诉讼时效还没有开始起算,原告黄某完全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工程公司进行结算,支付工程款。 -
7年未结算的工程款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原、被告双方未签订有书面合同,结算时间无明确约定,双方未对该工程款进行结算,即没有明确的付款金额,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最终确认,因此诉讼时效还没有开始起算,原告黄某完全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工程公司进行结算,支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