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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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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免除承包方主要合同义务的协议效力认定

    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免除承包方主要合同义务的协议效力认定
    村委会负责人违反议事规则、未履行法定程序,擅自签订补充协议,就依法成立的承包合同条款作出重大修改,免除承包方合同义务及违约责任的,不 能认定系村集体组织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承包方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系善意的 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主张该补充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应从何时计算工程款利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应从何时计算工程款利息?
    案涉工程于2017年3月20日交付特驱置业使用,应从2017年3月20日开始计息。特驱置业关于所欠工程款利息应按判决生效之日起算的主张于法无据,且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工程款未结算的责任在被申请人。因此,二审法院认定特驱置业自2017年3月20日起以未支付工程款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特驱置业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可以主张案涉合同无效吗?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可以主张案涉合同无效吗?
    沈阳世茂公司主张案涉合同无效的主要理由是案涉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案涉工程确实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办理该许可证是作为发包人的沈阳世茂公司的法定义务,沈阳世茂公司以其自己未履行法定义务为由主张案涉合同无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据此,沈阳世茂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 包工头借用建设工程资质,出借人收取管理费可以吗?

    包工头借用建设工程资质,出借人收取管理费可以吗?
    某A与东方公司之间系借用资质关系,但建设工程领域借用资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原审不予支持东方公司二审上诉请求某A按照案涉工程价款的1 2%计取收益费,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 未招先定,合同无效

    未招先定,合同无效
    因涉案工程是必须经过招投标的项目,涉案的发包方与承包方都是具备相关资质的大型企业,应当熟知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规定,在此情况下,双方实施“未招先定”的串标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无论《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签订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还是之后,两份合同均为无效,一审判决对合同效力的认定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 因未取得劳务资质,所签施工合同无效

    因未取得劳务资质,所签施工合同无效
    仙光实业公司于2006年才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在签订、履行涉案协议时尚不具备建筑企业资质或相关等级,依照当时的规定,依法应为无效。而且现行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亦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资质条件的单位。故二审判决认定涉案协议为无效协议并无不当。
  • 前期物业服务未经招标合同无效,物业公司向业主追讨物业费被驳

    前期物业服务未经招标合同无效,物业公司向业主追讨物业费被驳
    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经过招投标,且亦不属于《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的情形。故原审认定济南大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万佳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效,不支持万佳公司基于有效合同要求某甲支付物业费的诉求,并无不当。
  • 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承包人该约定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无效

    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承包人该约定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无效
    在本案中,若还允许苏州凤凰公司基于意思自治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然使其整体清偿能力恶化影响正常支付建筑工人工资,从而导致侵犯建筑工人利益。一审法院认定《承诺书》中苏州凤凰公司放弃优先受偿权的相关条款因损害建筑工人利益而无效,并无错误。
  • 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但据此签订的具有结算性质协议有效

    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但据此签订的具有结算性质协议有效
    案涉三份《设备、周材、辅材劳务合同》虽被认定无效,但《补充协议书》系澄江公司和万峰公司对万峰公司施工范围内工程进度款逾期支付的损失、停工损失、后期工程进度款支付等进行的约定,涉及万峰公司损失数额及澄江公司损失赔偿承担方式的确定。二审法院将《补充协议书》认定为结算和清理条款有效并无不当。
  • 建设工程因转包无效,管理费应当怎么处理?

    建设工程因转包无效,管理费应当怎么处理?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系因违反禁止违法转包的强制性规定,实际施工人某A没有资质而借用七冶公司名义,对违反禁止非法转包也是明知的,故其不能依据内部承包合同无效而主张不予扣除七冶公司应当收取的管理费,反而因合同无效而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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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设工程律师

邓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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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现(或曾)兼任深圳市某区建筑工务署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城建部门工作多年,颇为熟悉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纠纷、工程发承包纠纷、总包分包纠纷、竣工验收纠纷、造价结算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期索赔纠纷、工程保修纠纷等)、旧改、城市更新、棚改、征地拆迁、征收补偿、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物业管理和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实务,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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