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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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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签订劳务承包合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因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合同无效

    以签订劳务承包合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因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合同无效
    案涉《劳务承包合同》虽然名为劳务承包,但是从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情况看,龙华公司所提供的并非单纯的劳务,而是以单价承包方式进行的包括土石方工程、排水工程等在内的综合性施工,故二审判决认定龙华公司以劳务分包之名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之实有事实依据。龙华公司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故二审判决认定《劳务承包合同》无效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 如何判断某项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如何判断某项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判断某项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根本在于违反该规定的行为是否严重侵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需要国家权力对当事人意思自治行为予以干预。土地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经营关系到国家的根本利益,违反上述规定即改变土地用途,将会损害国家、集体和社公共利益。因此,上述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 即便房屋买卖协议被法院确认无效,但也不能否定征收补偿协议亦无效

    即便房屋买卖协议被法院确认无效,但也不能否定征收补偿协议亦无效
    因某A与某C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房屋实际已被拆除,故原某C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下的被征收人补偿权益归属问题,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予以确认。某A、某B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 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应按过错分担责任

    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应按过错分担责任
    本案双方当事人,一方为拟利用案涉工程项目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另一方为施工方,双方均应当明知建设工程施工主体必须具备施工资质的法律规定,故双方当事人对于案涉施工合同的无效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 即便合作建房合同被认定无效,仍应按分配方案进行利益分配

    即便合作建房合同被认定无效,仍应按分配方案进行利益分配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书》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合作建造的房产被行政部门确认为合法的征收标的物,即便合作建房合同被认定无效,某A由此所获得的利益,仍应当按照《合作建房结算书》约定分配方案进行利益分配。
  • 合同无效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鉴定机构无权决定工程款补贴计取

    合同无效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鉴定机构无权决定工程款补贴计取
    合同无效情况下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具体到本案中应为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故开宇公司关于应按照鉴定意见第二条认定工程款数额并判令支付开宇公司工程款补贴50万元的主张,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
  • 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招标投标法关于“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其所签订的合同并不因此无效。北眼视光公司关于盛视眼镜公司的投标价明显严重低于成本价、故案涉项目中标结果和涉案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 购买划拨土地上房屋未经审批,因该瑕疵不具备排除执行条件

    购买划拨土地上房屋未经审批,因该瑕疵不具备排除执行条件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土地为禾丰公司以划拨方式取得,三峡医院与禾丰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购买该土地上的房地产,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但直至三峡医院起诉前,仍未获得政府的审批。因此,三峡医院的申请不具备排除执行的条件。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补办招标再次签署的合同依然无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补办招标再次签署的合同依然无效
    案涉工程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天公司在招标前就签订合同将案涉工程承包给中天公司进行施工,后又补办招标手续由中天公司中标该工程,再行签订合同。因双方在招标前就案涉工程进行实质性谈判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该中标无效,所涉两份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
  •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一定无效吗?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一定无效吗?
    内部承包作为企业的一种经营模式,本身并不违法,但实践中常出现名为内部承包实为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的情况,这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行为,会导致所签合同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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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设工程律师

邓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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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现(或曾)兼任深圳市某区建筑工务署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城建部门工作多年,颇为熟悉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纠纷、工程发承包纠纷、总包分包纠纷、竣工验收纠纷、造价结算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期索赔纠纷、工程保修纠纷等)、旧改、城市更新、棚改、征地拆迁、征收补偿、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物业管理和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实务,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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