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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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借资质的建筑企业未实际参与工程建设,申请人要求其承担付款责任缺乏依据
挂靠人请求被挂靠人承担付款责任,需证明被挂靠人实际参与工程建设或存在其他法定责任。若被挂靠人未参与工程建设,挂靠人请求其承担付款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
包工头借用建设工程资质,出借人收取管理费可以吗?
某A与东方公司之间系借用资质关系,但建设工程领域借用资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原审不予支持东方公司二审上诉请求某A按照案涉工程价款的1 2%计取收益费,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神华公司与神新公司签订《神华公司玛纳斯涝坝湾煤矿副平硐井筒(井颈段)工程施工合同》之后,某A对该合同约定的工程进行了具体施工。某A虽为神新公司矿建分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但其同神新公司之间没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故某A并非履行职务行为,而系借用神新公司名义进行施工的实施施工人。某A作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神华公司之间围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标的产生了实质的法律关系。 -
转包和借用资质挂靠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认定?
《项目内部承包协议》系钢建公司和某甲的转包协议,因某甲无施工资质,应为无效。发包人遵义开投公司和承包人钢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为有效。一审法院以某甲无施工资质,从而认定该施工合同无效,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司法认定条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594号建议的答复。 -
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中实际施工人相关问题的探析
实践中存在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借用资质承包工程等违法现象。这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出现多个施工主体,产生多份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复杂。实际施工人内部管理不规范,部分建筑工人尤其是大量农民工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固定的劳动关系。农民工辛苦打工却拿不到工钱的问题仍然存在。社会信用机制缺失进一步加剧了这一问题。 -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某A借用中顶公司的资质与乌兰县国土资源局签订案涉施工合同,中顶公司作为被借用资质方,欠缺与发包人乌兰县国土资源局订立施工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中顶公司与乌兰县国土资源局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关系。本案中,某A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乌兰县国土资源局在订立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某A有权向乌兰县国土资源局主张工程款。 -
发包人明知其借用他人资质进行施工,与挂靠人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
某A以中太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临峰公司签订案涉施工合同,某A直接向临峰公司交纳保证金,组织人员材料等进行施工,而且直接与临峰公司进行结算,中太公司并未参与工程施工、结算及人员管理。原判决依据本案的事实认定某A借用中太公司的资质对本案工程进行施工,临峰公司与某A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判决由临峰公司直接向某A支付工程款、退还保证金,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