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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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调解修复存在质量缺陷的工程,彰显优先保护工程质量安全的司法理念
本案中,某资源公司欠付工程款,李某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如处理不当会影响工程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甚至陷入僵局。人民法院通过组织先行调解,解决缺陷修复问题,再依法判决工程款支付责任,实现争议分层化解。在维护施工人权益的同时,也督促其严格履行质量责任,保护建设工程质量,体现了司法审判确保工程质量的坚定立场。 -
增加工程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大理消防器材公司与永平县人民医院并未就该部分增加工程履行招投标程序,亦未订立书面合同,故双方就新增工程形成的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
实际施工人退场后换人施工,视同该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即由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视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本案中,某A退场后,成智公司即更换施工人继续施工,应当认为成智公司对案涉工程构成擅自使用,且某A施工部分已竣工验收合格,故本案工程款支付条件已经成就,某A有权参照《承包合同书》主张案涉工程的工程价款。 -
竣工验收相关合格文件仅属诉讼证据,对法院不具有当然的确定力和拘束力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以及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诉讼中仅属诉讼证据,对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具有当然的确定力和拘束力,如果存在房屋裂缝、渗漏等客观事实,并且该客观事实确系建筑施工所致,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房屋存在质量缺陷。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3年11月7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精神,做好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在我省的复制推广,进一步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质效。 -
购房业主投诉开发商将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其使用,如建设主管部门不履行依法查处法定职责可以提起诉讼
本案中,某A向经开区建设局投诉伊真置业公司将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其使用,由于伊真置业公司该行为可能侵害其自身合法权益,故某A与其投诉事项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如果经开区建设局不履行依法查处的法定职责,某A可以提起履行法定职责之诉。 -
竣工验收备案表是认定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的唯一有效法定证明文件
质检站作为对建设工程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对本案所涉商品房是否验收合格享有审查权和监督权,其出具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是认定本案所涉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的唯一有效法定证明文件。欧博公司关于由其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即已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无需琼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质检站出具验收备案表的主张因无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 -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2016年2月18日废止)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于2016年2月18日废止。 -
经转包和违法分包后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起诉发包人付款
本案中,案涉《项目管理协议》《补充协议》属于无效合同,长信公司主张按照《补充协议》关于支付条件的约定,其不应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原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认定长信公司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应从某A起诉之日起计付,并无不当。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
2013年12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