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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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竣工房屋,实系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紫杰投资公司对大邑银都公司享有的是普通借贷债权,而建机工程公司作为案涉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对案涉房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机工程公司工程款债权优先于紫杰投资公司的普通债权得到受偿,案涉房屋系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本案不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建机工程公司就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足以排除紫杰投资公司的强制执行。
  • 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已实际接收并投入,施工单位对案涉工程使用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建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案涉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在长业公司退场时,鼎咸公司已实际接收案涉工程并投入使用,故当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之日。在案涉工程已经竣工,且鼎咸公司未举证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一审判决长业公司对案涉工程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妥。鼎咸公司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非建设工程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五冶公司并非与发包人榆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从工程总造价可以确定时起算

    本案中,河北四建承建的案涉工程已交付金晖公司使用,2015年10月30日双方及审核方在工程结算审定签署表上共同签章确认工程造价结算额为792140591 97元,此时案涉工程的总造价已经确定,金晖公司即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河北四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从此时计算。
  • 商业汇票没有得到承兑的情形下,不产生偿付案涉建设工程款效力

    商业汇票的出具只是一种支付方式,故在商业汇票没有得到承兑的情形下,不产生偿付2800万元工程款的效力,安徽三建公司有权要求东至汉唐公司继续履行支付该2800万元工程款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并未约定商业汇票出具后原因债权就消灭,故二审判决认定安徽三建只能依据票据法律关系另行起诉,为适用法律错误。
  • 抵押权预告登记人对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中,虽然银行与借款人(购房人)对预售商品房做了抵押预告登记,但该登记并未使银行获得现实的抵押权,而是待房屋建成交付借款人后银行就该房屋设立抵押权的一种预先的排他性保全。在未办理抵押物抵押权设立登记之前,并不享有物权意义上的优先受偿权
  • 挂靠人比被挂靠人更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挂靠人比被挂靠人更符合法律关于承包人的规定,比被挂靠人更应当享有工程价款请求权和优先受偿权。挂靠人既是实际施工人,也是实际承包人,而被挂靠人只是名义承包人,认定挂靠人享有主张工程价款请求权和优先受偿权,更符合法律保护工程价款请求权和设立优先受偿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