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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减免租金经其认可 出租方应依约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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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03年5月28日,对于受“非典”影响,海沧野生动物园旅游景点的门票收入急剧下降,旅游园区内饲养的野生动物因饥饿面临着生存危机引起厦门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会议要求免收厦门海沧野生动物园从2003年4月1日至9月30日半年的土地租金。因此,XX管委会应自觉履行。


厦门XX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与厦门3Y实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厦民初字第275号

 

  原告厦门XX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

 

  被告厦门3Y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

 

  原告厦门XX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XX管委会)因与被告厦门3Y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3Y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管委会诉称,2000年4月12日,厦门3T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3T公司)与XX管委会签订了(2000)厦沧地租字(0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租赁合同书》,约定3T公司向XX管委会租赁土地,地块坐落海沧污水厂一期以西、角嵩路东段以南,面积179996.29平方米,土地用途:旅游用地,租赁期限15年,即于2000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租赁期前三年租金每年20万元,之后每年租金80万元,均于当年的6月30日前缴纳,若逾期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合同签订后,XX管委会依约将上述土地交予3T公司使用。2006年12月15日,3T公司经核准名称变更为3Y公司。但从合同签订至今,虽经XX管委会多次催讨,3Y公司没有交纳任何租金。3Y公司租赁使用XX管委会土地,则缴纳租金系其根本义务;合同租赁期限15年,现已至第14年,3Y公司都未予支付租金,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XX管委会有权解除合同。为此,请求判令:1.解除XX管委会与3Y公司于2000年4月12日签订的(2000)厦沧地租字(0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租赁合同书》;2.3Y公司支付XX管委会拖欠的租金9133333元及其滞纳金9133333元(2000年6月30日至2003年6月30日,每年租金20万元;2003年7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每年租金80万元,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因违约金超过本金,故减少至本金数额),合计18266666元;3.3Y公司将合同租赁土地(坐落:海沧污水厂一期以西,角嵩路东段以南,面积179996.29平方米)范围内的建筑物拆除、清场,并将地交还XX管委会;4.3Y公司支付XX管委会从解除之日起至实际交地之日期间的土地占用费(从2014年3月1日起算,按合同月租金80万元的标准计算)。诉讼费由3Y公司负担。

  被告3Y公司辩称,一、XX管委会的起诉未尊重客观事实,依法应予驳回。1.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书约定租赁年限15年(从2000年6月30日至2015年6月30日),而于2006年4月30日距合同到期还有9年多的时间,3Y公司即接到厦门海沧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的通知,要求3Y公司进行搬迁。此决定是XX管委会违背合同约定,违约在先。3Y公司接通知后积极配合做搬迁前的各项工作,因将要搬迁只能调整经营决策而维持经营。无法再进行投资扩建及增加其他经营项目。因XX管委会提前解除合同给3Y公司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扰乱了3Y公司的正常经营,导致3Y公司经营收入锐减。因多种因素至XX管委会起诉之日起,3Y公司也未能完成搬迁工作。2.3Y公司自建园初期(2000年5月)及在开业后的经营中曾不间断地向XX管委会就合同所约定的XX管委会协助解决供电、淡水开发、海水通道、公交站点设置、道路指示牌等有关事项与XX管委会协商尽快给予解决,但至今仍未得以落实,无形中增加了3Y公司的经营成本。3.3Y公司周边无旅游景点,且角嵩路周边卫生环境恶劣,无法形成旅游线路,各旅行社不愿与3Y公司签定合作协议,经营困难局面一直困扰3Y公司至今。4.自2010年1月,3Y公司门前的角嵩路开始修建厦成高速公路,角嵩路上几乎成为垃圾场,导致大量游客取消来园区参观浏览,造成动物园游客量锐减。5.2013年国庆黄金周之前至黄金周期间,兴港路与角嵩路靠3Y公司主要通道路口,因电力工程施工,施工材料、塑料管道将入园主要路口堵塞,在黄金周期间,通往动物园的兴港路与角嵩路靠3Y公司一侧的唯一入口因施工被全部挖开,动物园被封闭无法进出,致使黄金周期间游客量锐减,且至今路面仍未彻底修复,直接影响3Y公司的经营收入。6.土地租金过高,企业无法承受。租赁合同是2000年4月12日签订的,园区面积为179996.29平方米,而年租金是80万元,每亩租金达到2960.11元,且租赁的地块为虾池和泥塘,未进行三通一平,全部由3Y公司承担平整场地等前期全部准备工作。当年2000年的土地租金与现在2014年海沧土地租赁租金相比还要高很多。7.2003年因“非典”影响,园区当时基本没有游客,政府扶持企业的资金形成了“动物保护基金”,由旅游局管理,动物园并未获得扶持,历年的禽流感也导致游客量下降而影响收入。二、XX管委会起诉标的额与事实不符。1.2003年5月28日,厦门市政府领导率市直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到海沧野生动物园调研,会上决定:XX管委会免收厦门海沧野生动物园从2003年4月1日至9月30日半年土地租金即40万元。2.XX管委会诉求3Y公司支付滞纳金9133333元,与租金9133333元金额相同,滞纳金不可能与租金相同的。三、鉴于上述的种种原因,XX管委会应承担提前解除合同和对3Y公司应提供有关配套设施不到位及因修建厦成高速公路而直接影响3Y公司正常经营,减少经济收入,给3Y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并应调减土地租金。四、XX管委会诉求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书,因客观原因3Y公司未向XX管委会缴交土地租金,但XX管委会明知3Y公司欠缴租金,但一直未向3Y公司催讨或向法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直至2013年12月3日才下发厦沧委函(2013)1号文来催要3Y公司所欠租金和滞纳金。在XX管委会提供的证据中,其分别于2007年7月4日、2010年8月9日、2011年9月8日、2012年7月2日所发的催缴函均未有3Y公司的签收,无法鉴别其真实性,法院不应予采信。只有XX管委会提供的2013年12月3日厦沧委函(2013)1号文有3Y公司的签收,故XX管委会主张在2013年12月3日前向3Y公司收取土地租金和滞纳金的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予驳回。五、租赁合同第10条约定,3Y公司向XX管委会交纳当年土地使用权租金80万元,并缴纳其他有关土地税费,逾期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此约定存在明显不合理,即使3Y公司违约也是应按当年银行同期利率计算滞纳金,故滞纳金应予调减。综上,XX管委会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XX管委会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企业基本信息,用于证明3Y公司主体存在;2006年12月15日3Y公司企业名称变更,由3T公司变更为3Y公司。

  2.(2000)厦沧地租字(01)号《厦门XX台商投资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租赁合同书》,用于证明:⑴双方之间存在土地租赁合同关系;⑵合同系于2000年4月12日签订;⑶地块坐落海沧污水厂一期以西、角嵩路东段以南,面积179996.29平方米;⑷土地用途为旅游用地,租赁期限15年,从2000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⑸租赁期前三年租金每年20万元,之后每年租金80万元,均于当年的6月30日前缴纳,若逾期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3.厦沧委(2007)7号文、厦沧委(2008)3号文与公证书、厦沧委(2009)2号文与公证书、2010年至2012年海沧区财政局催讨租金的函、厦沧委函(2013)1号文,均用于证明⑴XX管委会一直向3Y公司催缴租金及相应的滞纳金;⑵15年的租期现已至第14年,3Y公司租金分文未交;⑶截止2014年2月28日,3Y公司共欠13年又8个月租金9133333元及其相应滞纳金。

  XX管委会对3Y公司的答辩提交反驳证据如下:

  反驳证据1.姜海春的就业信息详单,用于证明厦沧委函(2013)1号文的签收人员是3Y公司的工作人员姜海春,因此,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

  反驳证据2.3Y公司给海沧区政府的报告,用于证明XX管委会一直向3Y公司主张租金,3Y公司也确认拖欠XX管委会租金的事实。

  3Y公司对XX管委会提交的上述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3财政局的文件没有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签收,只有厦沧委函(2013)1号文有3Y公司人员签收,两份公证送达予以认可,而厦沧委(2007)7号文、2010年至2012年海沧区财政局催讨租金的函,3Y公司没有签收。对反驳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3Y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厦门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3)93号,用于证明XX管委会免收厦门海沧野生动物园从2003年4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半年土地租金(40万元)。

  2.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6)50号、通知,用于证明XX管委会违约在先提前单方解除合同,3Y公司只能调整经营决策,维持经营,从而给3Y公司造成了减少营业收入的巨大经济损失。

  4.5.6.7“关于修建厦成高速公路对我园造成严重影响的报告”、“关于修建‘厦成高速公路’严重影响我园正常经营的报告”、便函、照片,均用于证明3Y公司曾多次向XX管委会反映协助解决淡水开发、公交站点设置、供电、污水管线、海水通道和因角嵩路东段修路、修建厦成高速公路影响3Y公司正常经营等诸多问题,但至今尚未给予解决,因此给3Y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导致3Y公司减少经济收入的巨大经济损失。

  XX管委会对3Y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

  对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证据1的厦门市政府不是案件当事人,且XX管委会没有确认,因此,无权要求XX管委会减免租金。3Y公司确认的数额并没有对该数额进行减免。证据2的通用厂房建设只是意向,没有真正实施,且3Y公司至今还在使用讼争地块。因此,3Y公司减免租金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证据3没有原件,质证意见与证据2相同。证据4、5、6系3Y公司出具的报告,与XX管委会无关。证据7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有很多条路线可以到达海沧野生动物园,照片无法显示该施工有影响通行。因此,3Y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XX管委会提供的证据1.2.3中的厦沧委(2008)3号文与公证书、厦沧委(2009)2号文与公证书、厦沧委函(2013)1号文,反驳证据1.23Y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中的厦沧委(2007)7号、2010年至2012年海沧区财政局催讨租金的函,虽没有送达证明材料,但结合反驳证据2七彩公司给厦门市海沧区政府《关于减免土地租金、滞纳金及补助的申请报告》以及3Y公司确认的证据3中的其他证据内容,可以印证XX管委会有向3Y公司催讨租金的事实,因此,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XX管委会对3Y公司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其他证据不予认可。本院对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对双方有异议的证据,不予确认。

  根据对以上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并结合庭审调查,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2000年4月12日,XX管委会与厦门3T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3T公司,现为3Y公司)签订一份(2000)厦沧地租字(01)号《厦门XX台商投资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租赁合同书》,约定3T公司向XX管委会租赁土地使用权,土地坐落:污水处理厂(一期)以西、角嵩路东段以南,面积179996.29平方米,土地用途:旅游用地,租赁期限15年(从2000年6月30日至2015年6月30日),租赁前三年租金每年20万元,三年后每年租金80万元,均于当年的6月30日前缴纳,逾期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合同第11条约定:XX管委会以现状生地出租给3T公司,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各种配套、场平等工程设施,全部由3T公司自行建设,并承担相关的费用。合同第12条约定:XX管委会对3T公司在园区内的淡水开发、周边公交站设置等有关问题,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调。合同第13条约定:XX管委会负责将该项目所必需的电、水、通讯、排水等管线配套至项目边缘的城市主(次)干道上,由3T公司负责自行衔接,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手续,承担相关费用。XX管委会负责建设角嵩路东段至该用地之间跨排洪沟的通道。合同第14条约定:租赁期间,因污水处理厂二期用地需要,需收回租赁土地时,XX管委会应提前180天通知3T公司,3T公司应当服从,收回土地的地上构筑物以重置价(经评估)结合租赁期限剩余年限的比例,由XX管委会对3T公司进行补偿。若3T公司提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应提前一个月向XX管委会提出申请,XX管委会不对该地块上的地上构筑物作任何赔偿。合同第15条约定:租赁期满后,土地连同建筑物由政府无偿收回。若3T公司需继续租赁,应在期满前180天向政府提出续用申请,经批准后,按当时的地价如数向政府交纳用地价款及办理续用合同。

  合同签订后,XX管委会依约将上述土地交予3T公司使用。

  2003年5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3)93号《关于野生动物救护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纪要如下:“今年3月中旬以来,由于受非典影响,旅游景点的门票收入急剧下降,旅游园区内饲养的野生动物因饥饿面临着生存危机,这一情况引起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会议认为:野生动物是人类共有的资源,出现生存危机,政府及社会各界都有责任救护,市政府倡议社会各界及有能力的企业伸出援助之手,帮助野生动物渡过非常时期。……。同时XX管委会免收厦门海沧野生动物园从2003年4月1日至9月30日半年的土地租金;……。”参加会议人员有厦门市政府领导及XX管委会、海沧野生动物园的负责人等。

  2006年4月26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6)50号专题研究出口加工区二期通用厂房建设规划设计、土地征用、建设规模、资金平衡等有关问题。纪要如下:“……加快启动野生动物园搬迁工作,由土地公司陈培荣负责,提出初步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同年4月31日,厦门海沧土地开发有限公司通知3T公司、厦门海沧野生动物园,称:“根据海沧区政府2006年4月26日出口加工区二期通用厂房建设专题会议纪要,我司负责海沧野生动物园搬迁工作,请贵司尽快做好搬迁配合工作。”

  2006年12月15日,3T公司经核准名称变更为3Y公司。

  2007年7月4日,XX管委会以厦沧委(2007)7号《关于尽快缴纳土地使用权租金欠款以及滞纳金的通知》给3Y公司,主要内容:截至2007年6月30日,3Y公司累计欠缴租金本金460万元,相应滞纳金208.8万元,两项合计668.8万元。要求3Y公司接通知后,在七个工作日内缴纳上述土地使用权租金以及滞纳金668.8万元。并附收款单位名称:厦门市海沧区财政局,开户银行、银行帐号、联系人、联系电话。

  2008年7月29日,XX管委会以厦沧委(2008)3号《关于尽快缴纳土地使用权租金欠款以及滞纳金的通知》给3Y公司,主要内容:截至2008年6月30日,3Y公司累计欠缴租金本金540万元,相应滞纳金295.95万元,两项合计835.95万元。要求3Y公司接通知后,在七个工作日内缴纳上述土地使用权租金以及滞纳金835.95万元。并附收款单位名称:厦门市海沧区财政局,开户银行、银行帐号、联系人、联系电话。该通知以公证保全方式送达。

  2009年7月10日,XX管委会以厦沧委(2009)2号《关于尽快缴纳土地使用权租金欠款以及滞纳金的通知》给3Y公司,主要内容:截至2009年6月30日,3Y公司累计欠缴租金本金620万元,相应滞纳金394.50万元,两项合计1014.5万元。要求3Y公司接通知后,在七个工作日内缴纳上述土地使用权租金以及滞纳金1014.5万元。并附收款单位名称:厦门市海沧区财政局,开户银行、银行帐号、联系人、联系电话。该通知以公证保全方式送达。

  2010年8月9日,厦门市海沧区财政局作出《关于尽快缴纳土地使用权租金欠款以及滞纳金的函》给3Y公司,主要内容:截至2010年6月30日,3Y公司累计欠缴租金本金700万元,相应滞纳金507.65万元,两项合计1207.65万元。要求3Y公司接通知后,在七个工作日内缴纳上述土地使用权租金以及滞纳金1207.65万元。并附收款单位名称:厦门市海沧区财政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联系人、联系电话。

  2011年9月8日,厦门市海沧区财政局作出《关于尽快缴纳土地使用权租金欠款以及滞纳金的函》给3Y公司,主要内容:截至2011年6月30日,3Y公司累计欠缴租金本金780万元,相应滞纳金635.40万元,两项合计1415.40万元。要求3Y公司接通知后,在七个工作日内缴纳上述土地使用权租金以及滞纳金1415.40万元。并附收款单位名称:厦门市海沧区财政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联系人、联系电话。

  2012年7月21日,厦门市海沧区财政局作出《关于尽快缴纳土地使用权租金欠款以及滞纳金的函》给3Y公司,主要内容:截至2012年6月30日,3Y公司累计欠缴租金本金860万元,相应滞纳金777.75万元,两项合计1637.75万元。要求3Y公司接通知后,在七个工作日内缴纳上述土地使用权租金以及滞纳金1637.75万元。并附收款单位名称:厦门市海沧区财政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联系人、联系电话。

  2013年12月3日,XX管委会以厦沧委函(2013)1号《关于尽快缴纳土地使用权租金欠款以及滞纳金的函》给3Y公司,主要内容:截至2013年6月30日,3Y公司已租赁14年,累计欠缴租金本金合计940万元,相应滞纳金合计934.4万元,两项总计1874.4万元。要求3Y公司接通知后,在七个工作日内缴纳上述土地使用权租金以及滞纳金1874.4万元。并附收款单位名称:厦门市海沧区财政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联系人、联系电话。

  2014年2月19日,海沧区政府收到3Y公司落款时间2014年2月18日递交的《关于减免土地租金、滞纳金及补助的申请报告》,报告称:“‘厦沧委函(2013)1号文件’我园已于2013年12月6日收悉,2014年1月23日上午海沧区财政局王局长等几位领导又约谈了动物园领导,对我园欠缴土地租金一事进行催缴,我司现汇报如下:一、就租金、滞纳金事项的情况汇报:1.至2014年4月12日所欠租金产生滞纳金合计934.4万元,因动物园经营困难,恳请政府给予减免;……;3.我司承诺争取尽早将园址早日归还海沧区政府;二、无法缴交土地租赁租金的原因汇报如下……。”

  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XX管委会、3Y公司是否全面履行合同及是否存在违约;二、讼争合同是否具备解除条件;三、3Y公司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的数额;四、3Y公司是否应按合同约定将讼争土地交还给XX管委会。

  争议焦点一:XX管委会、3Y公司是否全面履行合同及是否存在违约。

  (一)关于3Y公司是否依约履行合同约定的问题。

  XX管委会主张,3Y公司至今未缴纳任何租金,系严重的、根本性的违约行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向出租方缴纳租金为其根本义务。本案租赁合同总租期15年,现已至第14年,合同履行时限比例占93.3%(14&pide;15=93.3%),但3Y公司经多方催收,从未缴交任何的租金,3Y公司的该行为显属严重的根本性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四项的规定,XX管委会有权解除合同。3Y公司则认为其第一年有缴交租金19万元。

  本院认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年限15年,从2000年6月30日至2015年6月30日,租赁前三年租金每年20万元,三年后每年租金80万元,均于当年的6月30日前缴纳,逾期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3Y公司应自2000年6月30日缴纳当年租金,前三年每年租金20万元,即2000年6月30日至2003年6月30日的租金为每年20万元,即20万元×3年=60万元;自2003年7月1日起按每年租金80万元计租。2003年5月28日,厦门市政府关于野生动物救护有关问题形成会议纪要,对于受“非典”影响,海沧野生动物园旅游景点的门票收入急剧下降,旅游园区内饲养的野生动物因饥饿面临着生存危机引起厦门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会议要求XX管委会免收厦门海沧野生动物园从2003年4月1日至9月30日半年的土地租金。XX管委会也派人参加,因此,该会议形成的纪要,XX管委会应自觉履行。根据合同约定的年租金额,以每季度计算,则XX管委会免收2003年4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的租金为5万元,2003年7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的租金20万元,合计免收租金25万元,3Y公司要求免收40万元不符合会议纪要精神。3Y公司主张其支付了第一年租金19万元,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XX管委会也不予认可,3Y公司的该主张不能成立。3Y公司除免缴2003年4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半年的土地租金外,至今没有向XX管委会支付任何租金,3Y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二)关于XX管委会是否存在违约的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XX管委会以现状生地出租给3Y公司,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各种配套、场平等工程设施,全部由3Y公司自行建设,并承担相关的费用。XX管委会对3Y公司在园区内的淡水开发、周边公交站设置等有关问题,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调。租赁期间需收回租赁土地时,地上构筑物以重置价(经评估)结合租赁期限剩余年限的比例,由XX管委会对3Y公司进行补偿。3Y公司以海沧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6)50号纪要内容及通知主张XX管委会违约在先提前解除合同,但3Y公司至今仍在使用讼争土地,该会议纪要的内容没有实际履行,3Y公司主张XX管委会违约的理由不符合合同约定。3Y公司以要求XX管委会协助解决淡水开发、公交站点设置、修建高速公路影响其正常经营,导致其经济损失的理由,不符合合同约定,且也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损失与XX管委会存在关联性。

  争议焦点二:讼争合同是否具备解除条件。

  本院认为,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㈠……;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㈤……”。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Y公司自合同租赁期限始至今未缴纳任何租金,XX管委会等相关部门自2007年起每年度均向3Y公司进行催讨,3Y公司虽在2014年2月向海沧区政府申请减免租金及滞纳金,但并未获得同意。因此,3Y公司抗辩XX管委会未向其催讨或向法院主张权利,2013年12月3日之前的土地租金和滞纳金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也与其申请报告相矛盾。3Y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经明显构成前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且3Y公司于讼争地块上的经营一直在持续之中,3Y公司的违约行为,已严重影响了XX管委会实现其订立合同时所期望的经济利益,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继续维持合同关系则已无必要,XX管委会有权解除合同。

  争议焦点三:3Y公司拖欠的租金及滞纳金的数额。

  本院认为:XX管委会提供的证据3足以证明其就租金一事向3Y公司主张权利,且3Y公司在2014年2月18日给海沧区政府的申请报告中也陈述至2014年4月12日所欠租金产生滞纳金合计934.4万元,恳请政府给予减免。因此,XX管委会的主张没有超过诉讼时效。3Y公司应付的租金,在扣除免收25万元外,XX管委会诉求暂计算至2014年2月28日,共拖欠租金8883333元。依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租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但该项滞纳金带有违约性质,应以不超过价金总额为限,即滞纳金为8883333元为限。2014年3月1日起至土地归还XX管委会之日止的租金按每年80万元计算。XX管委会请求按合同月租金80万元的标准计算,不符合合同约定。

  争议焦点四:3Y公司是否应按合同约定将讼争土地交还给XX管委会。

  3Y公司主张,厦门海沧野生动物园还有些动物,部分是租赁的,部分是自己的,并提供一份“厦门海沧野生动物园动物明细表”共54种动物,其中有东北虎6只,平顶猴11只,丹顶鹤1只、梅花鹿23只、蟒蛇6条、大熊猫1只、白虎2只,均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还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省重点保护动物和一般保护动物等。XX管委会表示对该明细表不清楚。

  本院经现场勘查,上述动物除大熊猫即3Y公司向成都熊猫基地租借的于2014年5月6日空运回成都外,其他动物均存在。

  本院认为,在讼争合同解除后,3Y公司理应将讼争土地归还XX管委会。但鉴于厦门海沧野生动物园内尚存部分国家级保护动物,且XX管委会也没有证据证明3Y公司在合同解除后有地方搬迁,兼顾本案合同租赁期限即将届满,3Y公司也应积极寻找地方搬迁,因此,本院酌定给予3Y公司六个月搬迁期限。

  综上,XX管委会与3Y公司签订的《厦门XX台商投资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租赁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3Y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且经XX管委会等部门多次催讨仍未支付,XX管委会依法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3Y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及承担违约责任,返还租赁土地。但应给予一定的合理搬迁期限。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厦门XX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厦门3Y实业有限公司于2000年4月12日签订的(2000)厦沧地租字(01)号《厦门XX台商投资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租赁合同书》;

  二、被告厦门3Y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讼争土地(坐落:海沧污水厂一期以西、角嵩路东段以南,面积179996.29平方米)恢复原状交还原告厦门XX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三、被告厦门3Y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XX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支付租金8883333元及滞纳金8883333元;

  四、被告厦门3Y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XX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支付自2014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土地租金,按每年80万元计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次日至实际返还土地之日止的土地占用费,按每年80万元标准计算。

  五、驳回原告厦门XX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厦门3Y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1600元,由原告厦门XX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负担3597元,被告厦门3Y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280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林巧玲

  代理审判员 许 莹

  人民陪审员 肖金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兴胜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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