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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法院查封后,那物业费由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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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2-22 09:26:55   查看:
编者按:房子被查封后,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爱恨情仇”!

  有人的地方,不一定有江湖

  但一定有房

  有房的地方,多半有物业

  或许

  还有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爱恨情仇”!

  有关物业费缴纳的纠纷层出不穷

  理由各式各样……

  假如,房屋出了点小状况

  被公安机关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查封登记

  之后,业主搬到了亲戚家居住

  那么物业费的交纳,肿么办?

  业主能否以此为由,主张不交呢?

房子被法院查封后,那物业费由谁负担?

  基本案情

  刘某系长沙市某小区的业主,2018年8月购买了涉案房屋。2020年6月,因刘某配偶涉嫌违法犯罪,涉案房屋被公安机关依法先行查封,且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该房屋应予以追缴,按比例退还给各受害人。刘某认为,自房屋被公安机关网络查封后,就已搬离涉案房屋,未再居住,故不再缴纳物业费。后物业公司因催讨无果,2024年9月,诉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请求刘某缴纳拖欠的物业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业主能否以房屋被查封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涉案房屋被查封期间,或被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后及对房屋的所有权作变更的民事裁定书生效之前,刘某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人民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并没有限制其正常使用涉案房屋(见文末“普法小贴士”)。且涉案房屋被查封,系因刘某的配偶涉嫌刑事犯罪,是自身原因所致。所以,物业公司主张的欠费期间,涉案房屋的产权人仍是刘某。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业主自交房之日起,就应承担物业费缴纳义务,即便刘某未实际居住,但物业公司已提供物业服务,故刘某不能以未居住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刘某作为涉案房屋业主,应当支付物业服务费。

  法院判决,刘某应当向物业公司支付欠缴的剩余物业费。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现如今,被执行人的房产被法院查封、拍卖属于强制执行举措之一,即便在查封期间,业主仍需履行物业费缴纳的义务。物业费的缴纳并不以房产被查封、拍卖作为拖欠、拒绝缴纳的理由。

  本案中,物业公司与刘某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自愿合法签订的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该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方面,物业服务费收取的时间点,是从业主收房之日起,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应当按时缴纳物业费,而不是以业主是否实际使用房屋为标准,所以刘某以未使用房屋为由拒交物业费是不合理的。

  另一方面,由于查封只是公安、法院依法对财产采取的一种控制性措施,并不会导致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变更。同时,在业主不采取破坏案涉房屋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并不限制业主使用该房屋。故业主以房产被查封作为不支付物业费的抗辩理由,并不应得到支持。

  简而言之,被查封房屋的物业费计算节点为拍卖成交确认裁定书生效之日。拍卖成交之前,所拖欠的物业费仍由原业主承担;拍卖成交之后,产生的物业费则开始由买受人承担。

  当然,延伸开来,若执行法院在拍卖时已在“竞买须知”“竞买公告”中明确告知竞买人房产存在拖欠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的瑕疵,并提醒竞买人自行调查,则竞买人出价竞买的行为应视为愿意承担相关费用。此时,由新业主承担积欠的物业费具有法律依据。

  普法小贴士

  房子被查封还能住吗?

  房子被查封是可以住的。

  其一,查封主要限制房屋的交易相关行为。在查封有效期内:

  不能买卖房屋,因为这可能会改变房屋产权归属;

  不能过户,这也是为了维持查封时的产权状态;不能设定抵押,防止产权人通过抵押获取不当利益;

  不能租赁,避免复杂的租赁关系影响后续可能的执行等情况。

  其二,查封的目的是防止产权人转移资产、逃避法律责任。而正常居住并不违背这个目的,所以仍可以正常居住。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供稿|王   珣   彭  波

  绘画|陈远晗

  编辑|谭   明

  一审|孙红梅

  二审|江赞成

  三审|胡汉明   来源:长沙芙蓉法院   原标题:房子被查封后,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爱恨情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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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现(或曾)兼任深圳市某区建筑工务署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城建部门工作多年,颇为熟悉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纠纷、工程发承包纠纷、总包分包纠纷、竣工验收纠纷、造价结算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期索赔纠纷、工程保修纠纷等)、旧改、城市更新、棚改、征地拆迁、征收补偿、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物业管理和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实务,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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