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未关闭常闭式消防门且公共窗户长期敞开,在儿童坠亡案中应承担多大责任?
编者按:
公安勘验笔录显示,事发时10楼常闭式防火门被铁线固定呈打开状态,且过道窗户玻璃窗完全打开。物业公司未履行公共区域安全防范义务,未能有效阻隔幼童进入危险区域,被判承担10%赔偿责任,赔偿15 2万余元。广东一3岁女童在亲戚家玩耍从10楼过道窗户坠亡,一审判亲戚赔91万元,小区开发商及物业赔60万元
3岁女童小周与母亲受邀前往亲戚胡某家中玩耍,之后母亲先行回家,小周与堂姐在屋内玩耍,照看孩子的胡某外出买菜,将两名幼童独自留在家中。随后,小周从10楼过道窗户坠落,因重度颅脑损伤不幸死亡。
事发后,小周的父母将胡某、小区开发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158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广东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胡某未尽到临时监护义务、存在重大疏忽,承担60%主要责任,赔偿91万余元;小区开发商及物业公司也存在过错,分别承担30%、10%责任,共赔偿60余万元。
3岁女童到亲戚家与堂姐玩耍
从10楼过道窗户坠落身亡
法院认定,小周出生于2021年5月,是周某与王某的女儿。胡某与周某、王某是亲戚,胡某的儿子在案涉小区某栋1003房居住。
2024年10月19日,胡某到该小区接其孙女小丁(化名),并邀请王某与其女儿小周到家中玩耍。王某与小周一起到1003房玩耍。至当天11时,王某先回家,留下小周在1003房与小丁玩耍,并由胡某照看。不久,胡某外出买菜,留下小周、小丁在家。胡某回家后,发现小丁在楼梯处哭,才得知小周从窗户处坠落。
判决书显示,小丁3岁,系小周的堂姐。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小周死亡日期为2024年10月19日,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
2025年8月27日,法院到现场进行勘验,电梯出来右边为常闭式消防门,通过消防门后系案涉现场窗户,窗户内有栏杆,经测量,地面至栏杆顶部为115cm,地面至栏杆底部为27cm,地面至窗户交界处(可打开)为81cm。
法院向警方调取的现场照片显示,案涉小区1座2楼平台处有血迹,10楼楼梯间过道窗户防护栏上有踩踏痕迹,窗户玻璃上、左侧窗户窗框上、中间窗户外侧玻璃上、左侧窗户窗框上、中间窗户外侧玻璃上有擦蹭痕迹……
法院函询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涉窗户栏杆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该局复函称,该窗户防护栏杆设计当时适用的有效规范为《住宅设计规范》以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措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栏杆高度相关规定: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低于1.10m……建议贵院根据以上相关国家设计规范结合现场实际判断案涉窗户栏杆的合规性。
一审判亲属担责6成赔91万余元
开发商及物业赔60万余元
法院认为,胡某接受王某的委托,临时承担对小周的监护责任,应当尽到合理的看护义务。胡某独自外出,留下约3岁的小周、小丁在家,存在重大疏忽,是导致小周在案涉窗户处坠落身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某商贸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开发商,小区虽然取得竣工验收,但从现场来看,从地面到防护栏杆的底部约27cm,从防护栏杆底部到窗户交界处约54cm,窗户交界处到防护栏顶部约34cm,该高度未能有效防止儿童攀爬,存在安全隐患,对小周的坠楼也有过错,因此某商贸公司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某物业管理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对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措施是其义务。但公安机关在案发当天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载明西侧防火门被铁线固定住呈打开状态,窗户左侧玻璃窗和右侧玻璃窗均呈打开状。即该公司所负责的常闭式消防门以及窗户在案发时处于敞开状态,对小周的坠楼也有一定的过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到胡某属于无偿的义务行为,没有获取利益,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法院酌定由胡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某商贸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某物业管理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经认定,周某、王某的损失为1522083.79元。根据责任划分,法院判决:胡某赔偿913250.27元;某商贸公司赔偿456625.14元;某物业管理公司赔偿152208.38元。
来源:红星新闻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物业对公共区域的窗户和消防门负有哪些具体义务?
答:物业有义务保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防止火灾蔓延及意外进入危险区域),同时应对公共窗户进行日常检查,如发现窗户可轻易打开、无阻隔措施、存在攀爬风险时,应增设防护或警示。本案中物业任由消防门敞开、窗户全开,直接导致幼童轻易进入危险区域。
问题2:物业被判10%责任是不是太轻了?
答:比例高低取决于物业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本案主要过错在临时监护人和开发商设计缺陷,物业的管理疏忽属于辅助因素——若消防门关闭或窗户有锁止,孩子可能无法进入窗台。法院综合过错程度和因果关系,认定10%责任属于合理裁量范围。
问题3:常闭式防火门平时可以敞开吗?
答:不可以。常闭式防火门的设计目的是在火灾时自动阻隔烟气和火焰,平时必须保持关闭状态。物业擅自用铁线固定成常开状态,不仅违反消防管理规定,也因消除了一道安全屏障而对儿童坠楼构成间接过错。
问题4:物业未锁闭公共窗户是否属于管理失职?
答:属于。公共区域的窗户虽不要求完全锁死,但物业应确保其开启程度不会导致危险。对于有儿童活动的住宅楼,若窗户开启后窗台高度不足且无阻隔,物业未采取限位器、警示标识等管理措施,即构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问题5:儿童在公共区域坠楼,物业能否以“家长失责”为由完全不赔?
答:不能。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独立于家长的。即使家长或临时监护人存在重大过失,物业仍应就其自身管理过错承担相应的按份责任。法院会综合各方过错比例划分赔偿额,家长失责不影响物业责任的成立。
问题6:业主自己要求打开消防门或窗户,物业还需要负责吗?
答:仍需要。物业对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义务是法定的,不能因个别业主的要求而免除。如果物业明知消防门被违规固定或窗户常开存在隐患而不制止、不恢复,一旦发生事故,物业不能以“业主要求的”作为免责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