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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工程款债权转让实现的“以房抵债”可以排除普通金钱债权强制执行吗?
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践中,承包人可与发包人通过“以房抵债”等协议折价的方式实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工程款债权,承包人将工程款债权依法转让的,优先受偿权一并转移,受让人可在相应范围内主张优先性。 -
购房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障碍,法院判决绿本房办理过户登记
本案中,某A诉请某B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的相关手续,实际上涉及涉案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的问题,故应予考量涉案合同继续履行是否存在障碍。涉案房产目前仍为非市场商品房,涉案合同继续履行至过户登记于某A名下,涉及到涉案房产可否转为市场商品房的问题。从本案现有证据看... -
开发商未按期交房解除按揭购房合同,房贷由出卖人承担而购房人无需还款
《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被解除。根据前述规定,应由出卖人越州公司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建行青海分行,某A等三人不负有返还义务。 -
历史遗留违法私房产权有争议,如何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权利人
案涉房屋在《龙岗区城市更新拆除范围内无产权登记记录的土地房屋权利人申报认定核查表》中载明的权利人为某A,某A亦提供了其作为权利人的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资料报送回执及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补缴通知,并对案涉房屋产权来源进行了说明。且根据本院二审查明的情况,生... -
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经备案登记,但不产生物权变动和公示效力
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已经备案登记,但是该备案登记并不属于预告登记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具有物权的公示效力。因此,某A主张其系案涉房屋实际购房者,享有排除达州银行万源支行执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消费者在同一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市范围没有产权住房,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案房屋的民事权益
“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一般是指在涉案房屋同一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市范围内商品房消费者名下没有用于居住的房屋。故,某A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案... -
房产中介未如实报告,不应当要求支付报酬
本案某A、某B双方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与顺和房产中心未告知房屋的真实情况有关,故依据上述规定,不应收取中介费用。原审按照顺和房产中心同意返还一半中介费予以判决没有法律依据。 -
即便房屋买卖协议被法院确认无效,但也不能否定征收补偿协议亦无效
因某A与某C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房屋实际已被拆除,故原某C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下的被征收人补偿权益归属问题,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予以确认。某A、某B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
尽管商品房消费者名下已有一套房屋,其享有的民事权益仍可对抗强制执行
尽管某A作为商品房消费者名下已有一套房屋,但购买的房屋在面积上仍然属于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可以理解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精神。不论工行云南路支行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抵押权,某A对案涉房屋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