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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的变更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下简称优先权)是为保护承包人合法权益而设置的法定优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对于保护承包人特别是其背后处于弱势的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
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竣工房屋,实系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紫杰投资公司对大邑银都公司享有的是普通借贷债权,而建机工程公司作为案涉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对案涉房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机工程公司工程款债权优先于紫杰投资公司的普通债权得到受偿,案涉房屋系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本案不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 -
若工程价款尚未确定,可以起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吗?
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基础和前提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也即只有在建设工程价款数额确定且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情况下,承包人才存在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若工程价款尚未确定,承包人当无行使优先受偿权之前提条件,不存在起算建设工程价款... -
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承包人该约定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无效
在本案中,若还允许苏州凤凰公司基于意思自治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然使其整体清偿能力恶化影响正常支付建筑工人工资,从而导致侵犯建筑工人利益。一审法院认定《承诺书》中苏州凤凰公司放弃优先受偿权的相关条款因损害建筑工人利益而无效,并无错误。 -
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已实际接收并投入,施工单位对案涉工程使用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建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案涉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在长业公司退场时,鼎咸公司已实际接收案涉工程并投入使用,故当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之日。在案涉工程已经竣工,且鼎咸公司未举证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一审判决长业公司对案涉工程在... -
非建设工程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 -
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吗?
某A并非与发包人新疆鑫达房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二审法院认为某A作为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法律正确。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从工程总造价可以确定时起算
本案中,河北四建承建的案涉工程已交付金晖公司使用,2015年10月30日双方及审核方在工程结算审定签署表上共同签章确认工程造价结算额为792140591 97元,此时案涉工程的总造价已经确定,金晖公司即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河北四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从... -
承包人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的项目房屋,因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排除强制执行
紫杰投资公司对大邑银都公司享有的是普通借贷债权,而建机工程公司作为案涉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对案涉房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机工程公司工程款债权优先于紫杰投资公司的普通债权得到受偿,案涉房屋系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本案不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