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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鉴定意见应如何质证认证?
中建公司、锦贸鑫公司分别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中部分项目及造价提出异议。鉴定人针对各方当事人的异议进行了答复。一审法院针对双方当事人所提异议进行了分析认证。 -
工程鉴定材料未经质证,违反民事诉讼辩论原则
《鉴定意见书》“二、鉴定依据”第5、7、8、9、10项均是鉴定机构据以确定工程价款的基础性材料,原一审法院没有将上述当事人存在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就将其移送鉴定机构,原二审法院也未进行补充质证,属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情形,不符合民事诉讼辩论原则。 -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启动与审查
建工纠纷中事实复杂且专业性强,常需要使用司法鉴定的方式认定,但鉴定结论应如何启动?法院应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认定与采纳? -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通知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一审法院在某A和长会口村委会均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没有通知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就予以采信,违反民事诉讼法上述规定构成程序违法。 -
以政府工程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工程结算、支付条件尚未成就被驳
政府有关部门审核不应等同于南京市审计局审计,如果本案必须经南京市审计局审计后进行结算,双方当事人应当对此作出明确约定。案涉工程已于2014年12月25日全部经竣工验收合格,且于2017年12月25日经案涉工程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委托的审计单位审核,双方当事人对该审... -
工程量与招投标和合同约定不一致,可以结合工程变更签证等据实结算
本院认为,结合施工图在招投标之前就已经确定的事实,如果按照施工图计算工程量,则招投标文件中应约定本案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本案中,招投标文件约定案涉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说明双方约定的“按施工图计算”并非是对工程量计价的最终确定。 -
审计机关虽有权对政府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但原则上不能改变双方当事人合同内容和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政府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但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不能改变双方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和效力。所以,只有在当事人约定... -
超出鉴定范围的鉴定意见,原审判决未支持并无不当
鉴定意见认定的2033167 4元的修复费用中包含部分装饰工程的修复费用,超过了委托范围。后鉴定机构作出补充鉴定意见,对此部分修复费用加以区分,明确委托范围内不合格工程的修复费用为1562559 18元。原审判决对该修复费用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汇洲公司可就装饰工程部... -
工程造价鉴定并非需要登记管理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法院可委托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汇成公司是法院在征得陶富公司和濮银公司同意后所委托的鉴定机构,符合鉴定法律程序要求。汇成公司就案涉工程进行的造价鉴定并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第二条所规定的需要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