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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平台打赏不发工资,老板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周某为、王某兵共计收到工程款400余万,但周某为将收到的工程款100余万用于“抖音”“酷狗”等网络直播平台打赏、偿还个人借款、生活开支等,致使拖欠葛某会、丁某军、芮某兵等93名工人工资共计1627039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 -
个人借用资质承揽工程致工资拖欠,出借单位与借用人共担清偿责任
2020年5月,由国务院颁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旨在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其中的第三十六条规定,突破了传统合同相对性原则,以责任穿透机制,将法律责任锚定在具备更强偿付能力和管理义务的总包单位,从源头... -
分包单位拖欠工资 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
长沙市人社局在调查中发现,该项目的总承包公司为湖南某科贸公司,该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没有对劳务分包公司的用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不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不能提供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相关凭证。市人社局依法责令施工总承包单位... -
农民工如遇工资被拖欠,应如何向总包分包追偿?
因富利达公司将案涉建设工程分包给某B,某B拖欠了某A的工资,根据规定金螳螂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富利达公司作为分包单位,也应对某B拖欠原告某A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故原告请求富利达公司和金螳螂精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支付劳务报酬及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保障对象不及于包工头及配偶?
承办该案的海门法院副院长陈冲认为,三十六条规定的清偿责任,应理解为是在包工头责任基础上的连带清偿责任,在包工头为原告配偶的情况下,无追加包工头为共同被告的必要,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的保障对象不及于包工头及配偶。 -
伪造工人考勤表工资表骗取工程款,包工头被认定构成诈骗罪追究刑责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A、某B为牟取私利,伪造工人考勤表和工资表,欲骗取顺平县顺兴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虽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
被挂靠单位代付的民工工资,可要挂靠人返还本金及利息
案涉工程并非新兴北京公司实际施工,而是被告某A承接后挂靠新兴北京公司进行施工,新兴北京公司公司收取1%费用。该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新兴北京公司应对挂靠施工承担相应责任。本院综合本案事实,酌定原告新兴北京公司承担5%的责任,被告某A金... -
即使他人在刑事立案前为其垫付工资,不影响追究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责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刑事立案前为其垫付了劳动报酬的,也不影响追究该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