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我国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立法,是依法治欠的重要保障。《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年是《条例》实施三周年。三年间,长沙市充分发挥《条例》赋予的监管手段和惩处措施,依法查处了一批违反《条例》的案件。
为进一步推进《条例》实施,长沙市人社局陆续推出全市运用《条例》查处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
第三期 分包单位拖欠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6日,李某等58人投诉某劳务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劳务公司”)在芙蓉区某项目拖欠其工资1397272元。12月22日,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依法立案调查。12月23日,市人社局对劳务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12月27日,该公司派员报送了部分证据材料并接受调查询问,承认拖欠工资属实。2022年1月13日,市人社局对劳务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五日内依法支付李某等58人工资1397272元,劳务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
长沙市人社局在调查中发现,该项目的总承包公司为湖南某科贸公司,该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没有对劳务分包公司的用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不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不能提供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相关凭证。市人社局依法责令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该项目拖欠的农民工工资。1月26日,湖南某科贸公司清偿了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
案例评析
在合同法范畴下,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是平等民事主体,各自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但基于工程建设领域生产组织方式和管理方式的特殊性,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承担的工程项目负总责,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情况下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项目用工秩序,有效解决施工现场用工情况不清、工资发放容易有争议等问题,《条例》按照施工总承包单位负总责任的原则,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分包单位履行用工主体责任,发现分包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及时改正。在分包单位发生欠薪时,由总包单位先行清偿。
本案中,虽然劳务公司对所招用的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劳务公司未进行监督管理,未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当项目发生劳务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时,人社部门根据《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劳务公司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清偿完成后可依法向劳务公司进行追偿。
在工程建设领域,总承包单位不能认为分包单位是独立的用工主体,拖欠工资与总承包单位无关。总承包单位必须监督劳务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履行义务。
一要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对分包单位用工过程实施监督,督促分包单位履行用工主体责任,做好其招用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
二要订立工资代发协议。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签订工资代发协议,由总承包单位代发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劳资对接人员、分包单位报送工资表和考勤的截止时间等。
三要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工资。总承包单位应监督分包单位每月对农民工工资结算,在审核分包单位报送的农民工工程量、考勤、工资数额后,通过专用账户发放到农民工工资卡上。确认工资卡由农民工本人保管,严禁出现工资卡被“包工头”、班组长代管情况。(来源:长沙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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