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
――本标签下共聚合18条信息――
-
施工班组负责人主张的劳务费是否属于农民工工资?
本案中,某乙与某甲施工班组形成劳务关系,某甲系从事劳务的班组负责人,并非班组雇佣的农民工,某甲主张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成蜀电力公司向其承担支付义务,主体不适格,依据不充分。 -
分包单位拖欠工资 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
长沙市人社局在调查中发现,该项目的总承包公司为湖南某科贸公司,该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没有对劳务分包公司的用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不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不能提供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相关凭证。市人社局依法责令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该项目拖欠的农民工工资。1月26日,湖南某科贸公司清偿了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 -
农民工如遇工资被拖欠,应如何向总包分包追偿?
因富利达公司将案涉建设工程分包给某B,某B拖欠了某A的工资,根据规定金螳螂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富利达公司作为分包单位,也应对某B拖欠原告某A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故原告请求富利达公司和金螳螂精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支付劳务报酬及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苏州富利达园林古建装饰有限公司清偿后,应从其欠某B工程款中扣除;金螳螂公司清偿后,可以向苏州富利达园林古建装饰有限公司追偿。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保障对象不及于包工头及配偶?
承办该案的海门法院副院长陈冲认为,三十六条规定的清偿责任,应理解为是在包工头责任基础上的连带清偿责任,在包工头为原告配偶的情况下,无追加包工头为共同被告的必要,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的保障对象不及于包工头及配偶。 -
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
2022年7月22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自2022年12月1日起,重庆市纳入试点范围的试点项目,全面推行自有工人施工试点,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在承建项目上企业自有工人人数在试点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应分别达到施工现场总人数的10%、25%、50%以上。 -
因农民工班组不属于实际施工人,无权直接要求发包人支付劳务款
鉴于某A与某B之间系劳务法律关系,某A(班组)作为受某B雇佣从事泥水劳务的人员,并非前述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不具备适用前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前提条件,有相应的事实依据,不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某A以该规定为由请求案涉工程项目发包人淮安明发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偿付责任,缺乏相应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
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22年8月2日修订)
2022年8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要求,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 -
被挂靠单位代付的民工工资,可要挂靠人返还本金及利息
案涉工程并非新兴北京公司实际施工,而是被告某A承接后挂靠新兴北京公司进行施工,新兴北京公司公司收取1%费用。该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新兴北京公司应对挂靠施工承担相应责任。本院综合本案事实,酌定原告新兴北京公司承担5%的责任,被告某A金承担95%的责任。 -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
2021年8月1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要求各地贯彻执行。 -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 )
2021年7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地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