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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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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

    实际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应认定为雇佣关系,但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既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建筑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只是分包、转包关系,劳动者是由实际施工人雇用的,其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合意。
  • 发包人未付工程款,承包人可拒绝交付工程资料吗?

    发包人未付工程款,承包人可拒绝交付工程资料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之规定,嘉晟公司在未履行给付下欠124654051 27元工程款主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楚雄公司可以抗辩交付工程资料的附随义务。
  • 承包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借款和工程款相互抵消?

    承包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借款和工程款相互抵消?
    某A对中天公司的工程价款债权一旦到期即可与案涉470万元借款债权抵销,该470万元借款债权被抵销后不再产生利息。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借款470万元与工程价款抵销时间为2017年10月31日,该借款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产生利息432 4万元,进而以该利息抵销中天公司尚欠某A的工程价款,存在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和适用法律错误问题。
  • 背靠背条款已无法履行,能不能以此拒付工程款?

    背靠背条款已无法履行,能不能以此拒付工程款?
    “背靠背”条款约定的前提条件因合同履行发生变更而不可能履行时,承包人不能以“背靠背”条款的条件未成就为由拒绝向分包人支付结算工程款。
  • 实际施工人如没有以诉讼方式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发包人不能未经承包人同意就向实际施工人支付

    实际施工人如没有以诉讼方式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发包人不能未经承包人同意就向实际施工人支付
    挂靠施工情况下,虽然实际施工人直接组织施工,但对外仍然是以承包人的名义,承包人可能会因实际施工人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也即承包人对建设施工合同的履行具有法律利益。如容许发包人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实际施工人付款,则可能会损害承包人的权益。故在缺乏正当理由情况下,发包人不能未经承包人同意,违反合同约定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
  • 非建设工程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非建设工程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五冶公司并非与发包人榆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 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吗?

    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吗?
    某A并非与发包人新疆鑫达房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二审法院认为某A作为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法律正确。
  • 承包人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的项目房屋,因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排除强制执行

    承包人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的项目房屋,因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排除强制执行
    紫杰投资公司对大邑银都公司享有的是普通借贷债权,而建机工程公司作为案涉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对案涉房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机工程公司工程款债权优先于紫杰投资公司的普通债权得到受偿,案涉房屋系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本案不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建机工程公司就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足以排除紫杰投资公司的强制执行。
  • 未约定承包人不开发票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故发包人不能以承包人未开发票而拒付工程款

    未约定承包人不开发票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故发包人不能以承包人未开发票而拒付工程款
    开具工程款发票系中铁建工集团履行本案合同的附随义务,与世纪佳和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主要义务相比,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而且开具工程款发票亦非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世纪佳和公司以中铁建工集团未及时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并无不当。
  • 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付款有效,承包人请求另行支付不予支持

    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付款有效,承包人请求另行支付不予支持
    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虽有记载广厦公司开户银行与账号,但未明确约定工程款必须支付至约定账户。在没有充分相反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广厦公司否认梧桐玉公司依某B、某C意见所付款项为工程价款,并请求另行再予支付的主张,依法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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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设工程律师

邓杰律师

深圳建设工程律所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现(或曾)兼任深圳市某区建筑工务署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城建部门工作多年,颇为熟悉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纠纷、工程发承包纠纷、总包分包纠纷、竣工验收纠纷、造价结算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期索赔纠纷、工程保修纠纷等)、旧改、城市更新、棚改、征地拆迁、征收补偿、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物业管理和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实务,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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