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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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已预告登记的商品房被法院查封后,开发商可否解除买卖合同并排除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的查封措施固定的是房屋预告登记本身以及本登记完成之后对房屋的查封,不包括通过执行程序对标的物进行拍卖、变卖、折价等。房屋预查封的执行效果取决于房屋预告登记能否符合本登记的条件。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后,预告登记失效,某A不再享有相应的物权期待权。而领运公司作为诉争房屋开发企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排除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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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擅自大幅度降价,房企被政府处罚
5月5日,据相关报道,苏州昆山住建局在微信群发布一则通报文件显示,昆山嘉宝网尚置业有限公司在其开发建设的梦之悦花园项目、昆山长泰置业有限公司在其开发建设的尚滨花园项目销售过程中,擅自大幅度降价销售,扰乱了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造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对于上述项目暂时关闭网签,待整改结束后予以开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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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备案表是认定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的唯一有效法定证明文件
质检站作为对建设工程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对本案所涉商品房是否验收合格享有审查权和监督权,其出具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是认定本案所涉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的唯一有效法定证明文件。欧博公司关于由其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即已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无需琼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质检站出具验收备案表的主张因无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 -
消费者在同一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市范围没有产权住房,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案房屋的民事权益
“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一般是指在涉案房屋同一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市范围内商品房消费者名下没有用于居住的房屋。故,某A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案房屋的民事权益。 -
购买多套不属于商品房消费者购房情形,地产公司破产选择解除合同不交房合法
本案中,根据某A提交的材料及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某A及其近亲属购买案涉小区房产多达13套,虽然某A认为其已支付全部房款,但其显然并不属于商品房消费者购房的情形,其要求大富公司交付案涉房屋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
举报件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举报人署名或提供联系方式的,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书面或口头等方式回复处理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及与举报办理无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