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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执法联动、聚执法合力——某建设工程串通投标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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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7 22:07:02   查看:

强执法联动、聚执法合力

——某建设工程串通投标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7日,某职业中学在某市政务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了采用电子招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公告。5月26日,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采用双低评标法对参与此次投标活动的209家投标企业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最终多家投标企业并列第一名。某县住建局经核查发现,此次投标活动中有多家参与投标企业上传电子标书时产生的网络IP地址不间断的相同,初步确认此次投标活动有涉嫌串通投标行为。6月20日,某县住建局将此次投标活动中涉嫌存在串通投标线索移交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

  【执法情况】

  某县综合执法局受案后,于6月22日组织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召开专题会研判。会议确定由县发改局负责组织评标专家对涉嫌串通投标企业的标书进行查阅寻找规律性差异,由县公安局再次联系市政务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取涉嫌串通投标企业参与此次投标活动的相关佐证资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涉嫌串通投标企业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由于此次招投标活动采用双低评标法,评标专家查阅标书未发现实质性问题,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调查过程中,通过各企业陈述也未发现有价值线索。2022年7月10日,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赴涉案企业对所使用的相关电脑进行调查取证,结果仍未发现有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

  7月25日,在省公安厅的协调下,某县公安局在省政务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取了参与此次投标活动企业投标文件的相关电子信息。经比对后,发现有17家参与此次投标的企业相关电子信息呈现一致,投标文件应出自同一台电脑,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8月26日,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17家参与此次投标企业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最终在相关证据及事实面前,17家投标企业承认了相互串通投标的违法事实。9月6日,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参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分别对参与此次投标的17家投标企业给予35493元至47325元不等的罚款,合计罚款金额828180元,并在信用中国网公示。

  【典型意义】

  在招投标活动监管中,如何发现串通投标线索、固定关键证据、认定串通投标的违法事实是执法办案中的难点。本案受理后,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等召开专题会,明确各自分工、形成合力,调查取证过程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紧密联动、协同配合、各司其职,积极跨层级衔接联动,最终固定关键证据,为案件依法查处奠定坚实基础。(来源于:2024年11月2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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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现(或曾)兼任深圳市某区建筑工务署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城建部门工作多年,颇为熟悉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纠纷、工程发承包纠纷、总包分包纠纷、竣工验收纠纷、造价结算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期索赔纠纷、工程保修纠纷等)、旧改、城市更新、棚改、征地拆迁、征收补偿、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物业管理和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实务,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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