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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税港区加工区道路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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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15 17:04:16   查看:

关于保税港区加工区道路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1〕19号

广州市南沙区珠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保税港区加工区道路改造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7年11月6日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地点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市南沙区珠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主办方)、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组成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暂定总价,采用清单计价。现工程处于结算财政评审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中标价为暂定的合同价,在方案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承包人编制工程概算书及施工图预算书报发包人审核并配合完成政府财政部门的报送及审核工作,以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综合单价结合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下浮率下浮后作为本工程的最终合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发承包人对于施工合同价款下浮率为整体下浮还是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外的价款下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费投标报价=施工费控制价×(1-下浮率)”和合同条款“以经审定的工程预算为基价,结合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下浮率下浮后相应调整各清单项对应的单价及合同总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参与投标下浮)”,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下浮率应为整体下浮率,即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外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下浮率应大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的下浮率(简称投标下浮率),以保证修正合同价款整体下浮率达到投标下浮率。承包人认为,其投标时所报下浮率不是整体下浮率,而是最终合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时的下浮率,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4.1条款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参与投标下浮。

  我站认为,根据招标文件、双方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编号:穗南基建合[2017]470号)专用条款第14条及合同补充协议(二)(编号:穗南基建合[2017]470号补2)第四条款第(2)均约定“以经审定的工程预算为基价,结合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下浮率下浮后相应调整各清单项对应的单价及合同总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参与投标下浮”,且发承包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一)(合同编号:穗南基建合[2017]470号补1)、补充协议(三)(合同编号:穗南基建合[2017]470补3)所附的由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出具的评审意见通知书中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等资料显示,合同清单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与预算审定的金额一致,不作下浮。以上显示本项目的履约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已对合同的施工费作出明确的约定,本项目施工费的结算价应按照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执行。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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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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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现(或曾)兼任深圳市某区建筑工务署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城建部门工作多年,颇为熟悉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纠纷、工程发承包纠纷、总包分包纠纷、竣工验收纠纷、造价结算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期索赔纠纷、工程保修纠纷等)、旧改、城市更新、棚改、征地拆迁、征收补偿、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物业管理和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实务,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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