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

某A、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 : (2019)最高法行申7221号
案由 : 行政>行政管理范围☆>其他行政管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A。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某A因诉被申请人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原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莱芜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行终15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某A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以市、县人民政府不包括区政府为由,认定涉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信息不属于莱芜区政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进而作出判决驳回某A诉讼请求和上诉,明显属于对法律的机械适用,直接剥夺了某A的知情权。2.原审法院认定某A没有证据证明莱芜区政府已经获取涉案信息,属于错误分配举证责任。据此,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裁定再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涉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作机关为原莱芜市国土资源局。莱芜区政府不属于制作机关或保存机关,因此该涉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属于莱芜区政府应当依法公开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莱芜区政府已告知某A应向原莱芜市国土资源局咨询并提供该局联系方式,应当认定为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分别以此为由判决驳回某A的诉讼请求和上诉,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某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某A的再审申请。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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