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认定违建且已坍塌,征收时还能拿到补偿吗?
编者按: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权利,不因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或已坍塌而丧失。征收部门必须基于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给予补偿安置,房屋是否合法仅影响补偿标准高低,不能成为拒绝补偿的理由。河南省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陈某行政征收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最高法行申135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A。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B。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C。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D。
法定代理人:某A(某D母亲)。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东街道办事处。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信阳高新区管委会)因与被申请人某A、某B、某C、某D(以下简称某A等四人),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河南省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东街道办事处行政征收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37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信阳高新区管委会申请再审称,某A等四人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因其户籍所在的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刘洼村陈庙组集体土地(含宅基地)在信阳××新区××2017年征收房屋之前,已被土地征收部门征为国有,陈庙组已领取土地补偿款,某A等四人已经取得土地补偿款权利。某A等四人无房屋,此前存在的两间违法建筑已被行政执法主体强制拆除,信阳高新区管委会是房屋征收主体而不是土地征收主体,既未征收过某A等四人的集体土地,也未拆迁过其房屋,二审法院责令信阳高新区管委会对其予以补偿没有法律依据。某A等四人亦未对其诉请的1085500元提供法律及地方规范性文件依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3767号行政判决,改判驳回某A等四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本案中,某A作为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刘洼村陈庙组村民,户籍一直未变动,应当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权。某A结婚后,其随迁入户的丈夫和所生子女亦均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虽然其家庭长期在外居住生活,但并不因此丧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宅基地使用权。尽管某A等四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建设房屋,所建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已被强制拆除,但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利,信阳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基于某A等四人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对某A等四人予以补偿安置。至于某A等四人在该宅基地上是否有合法房屋,则是补偿安置过程中确定补偿标准的考量因素之一,信阳高新区管委会仅以某A等四人所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原住房已坍塌为由,拒绝给予某A等四人补偿安置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二审法院确认信阳高新区管委会对某A等四人不予补偿的行为违法,认定某A等四人具有获得征收补偿的权利,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河南省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方法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确认主体资格
首先核实自身及家庭成员的户籍是否一直登记在該村,是否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户籍未变动是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和获得补偿安置的基础条件。
固定权属证据
收集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户口簿、身份证等能够证明宅基地使用权和成员身份的材料。如无权属证书,可通过申请信息公开、调取地籍档案等方式获取权属证明。
审查征收行为合法性
要求征收方出示征收公告、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审查征收程序是否合法、补偿标准是否合理。注意区分土地征收主体和房屋征收主体的责任划分。
提交补偿书面申请
向征收实施单位正式提交书面补偿申请,列明家庭成员信息、宅基地情况、补偿诉求及依据,保留送达回执或邮寄凭证,作为后续维权的书面证据。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如征收方拒绝补偿或补偿标准明显不合理,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及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注意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一般为六个月。
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征地拆迁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专业判断,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案件风险,制定系统的维权策略,避免因程序失误丧失胜诉机会。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宅基地上的房屋是违建还能拿到征收补偿吗?
答:能。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行申13515号裁定中明确,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被强制拆除,当事人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征收部门应当基于宅基地使用权予以补偿安置。违建事实只影响补偿标准的高低,不能成为拒绝补偿的理由。
问题2:房屋已经坍塌多年,征收时还能要求补偿吗?
答:能。宅基地使用权不因地上房屋坍塌而消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原住房已坍塌不代表宅基地使用权消失,征收部门仅以房屋坍塌为由拒绝补偿安置的主张不能成立。
问题3:长期在外居住生活,宅基地被征收还能获得补偿吗?
答:能。户籍未变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使长期在外居住生活,也不因此丧失成员资格和宅基地使用权,征收时仍应获得相应补偿安置。
问题4:随迁入户的配偶和子女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吗?
答:享有。只要户籍迁入并依法登记,随迁入户的配偶和所生子女同样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征收时应当一并纳入补偿安置范围。
问题5:征收方说土地已被征为国有、不再补偿宅基地使用权,合法吗?
答:不合法。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独立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即使集体土地已被征为国有,宅基地使用权人仍应获得针对宅基地使用价值的相应补偿或安置。
问题6:政府以“只征收房屋、不征收土地”为由拒绝补偿,该怎么办?
答:该理由不能成立。征收行为对宅基地使用权人产生实际影响,征收部门不能以主体不同为由推卸补偿责任。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要求征收部门基于宅基地使用权给予补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