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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安全条款充电 承租人诉求全部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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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2-26 15:05:23   查看:
编者按:租房时签了合同和消防安全责任书,就不能在屋里给电动车电瓶充电。刘某没当回事,中介让他提前搬走,他还想让中介赔钱。结果法院判刘某违约,诉求全驳回。这告诉大家,租房要守规矩,不然吃亏的是自己。

承租人不遵守安全管理,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基本案情

  刘某与某中介机构签订了《租赁合同》,同时在《租赁合同》《消防安全责任书》中约定承租人不得在室内为电动车电池充电,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因刘某将电瓶带进房屋充电,某中介机构要求刘某提前搬离房屋,后双方办理房屋交接,刘某搬离房屋。刘某认为某中介机构的行为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某中介机构支付违约金、搬家费和误工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将其电动车电瓶拿进房屋内充电,该行为违反双方《租赁合同》《消防安全责任书》的有关约定,刘某行为构成违约,某中介机构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刘某在室内给电动车充电的行为,无论是对于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还是对于公共安全,均构成巨大安全隐患,故判决驳回关于违约金、搬家费和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承租人不遵守安全管理,给自身安全和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属于严重未按照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的情形,出租人有权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来源于2025年12月18日发布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涉中介机构小额房屋租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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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现(或曾)兼任深圳市某区建筑工务署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城建部门工作多年,颇为熟悉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纠纷、工程发承包纠纷、总包分包纠纷、竣工验收纠纷、造价结算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期索赔纠纷、工程保修纠纷等)、旧改、城市更新、棚改、征地拆迁、征收补偿、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物业管理和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实务,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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