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

首页 > 典型案例 > 房屋租赁 >

中介机构作为出租方恶意影响承租人正常居住,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点击复制标题网址

——温馨提示——

已复制到剪贴板,可粘贴到下一处。


时间:2025-12-27 19:39:52   查看:
编者按:闫某承租中介房屋后,遭对方要求改签合同、强打隔断、更换密码拒提供等恶意扰租行为,被迫搬离。闫某诉至法院,法院认定中介未履行合同义务,支持其解除合同、退还全部费用的诉求,提醒租客遇侵权及时维权。

中介机构作为出租方恶意影响承租人正常居住,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基本案情

  闫某与某中介机构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闫某承租某中介机构出租的某房屋中的一间卧室。履约过程中,某中介机构先是要求闫某与新公司签订合同,闫某拒绝。后某中介机构工作人员随意进入房屋客厅,要求在房屋内打隔断墙,因协商不成,遂要求闫某换房,在闫某拒绝后又要求使用房屋客厅空间,称因客厅未出租,故中介机构可随意出入、使用客厅空间,还在更换房屋密码后拒绝将新密码提供给闫某,导致闫某不得已搬离房屋。后闫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已解除,同时要求某中介机构退还租金、房屋押金、服务费、管理费等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出租方的主要义务是提供符合约定的房屋,但某中介机构的行为多次企图侵犯闫某使用房屋公共区域的权利,明显违背闫某承租房屋并使用公共区域的合同目的,应当视作不履行主要合同义务,闫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因闫某已搬离房屋,故确认《房屋租赁合同》于闫某搬离房屋之日解除,并对闫某主张退还剩余租金、管理费、服务费及押金的诉讼请求均予以支持。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在合租性质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即使承租人仅承租其中一间房屋,房屋公共区域部分亦属于相对私密空间,承租人享有在房屋客厅等公共区域的日常生活、个人隐私等不被侵扰的权利。出租人恶意影响承租人正常生活的,承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来源于2025年12月18日发布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涉中介机构小额房屋租赁典型案例)

法律咨询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深圳建设工程律师

邓杰律师

深圳建设工程律所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现(或曾)兼任深圳市某区建筑工务署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城建部门工作多年,颇为熟悉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纠纷、工程发承包纠纷、总包分包纠纷、竣工验收纠纷、造价结算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期索赔纠纷、工程保修纠纷等)、旧改、城市更新、棚改、征地拆迁、征收补偿、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物业管理和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实务,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专业

深耕厚积聚焦专注

尽责

全力办理委托事项

务实

扎实维护合法权益

实务专题

————千锤百炼、深耕厚积————

中国建设工程法务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29 jsgc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建站由法脉网提供,点击购买同款网站
本站地图

扫一扫,存名片

深圳建设工程律师名片

律师名片

QQ扫一扫

深圳建设工程律师qq

QQ咨询

微信扫一扫

深圳建设工程律师微信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