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
中介机构作为出租方恶意影响承租人正常居住,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基本案情
闫某与某中介机构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闫某承租某中介机构出租的某房屋中的一间卧室。履约过程中,某中介机构先是要求闫某与新公司签订合同,闫某拒绝。后某中介机构工作人员随意进入房屋客厅,要求在房屋内打隔断墙,因协商不成,遂要求闫某换房,在闫某拒绝后又要求使用房屋客厅空间,称因客厅未出租,故中介机构可随意出入、使用客厅空间,还在更换房屋密码后拒绝将新密码提供给闫某,导致闫某不得已搬离房屋。后闫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已解除,同时要求某中介机构退还租金、房屋押金、服务费、管理费等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出租方的主要义务是提供符合约定的房屋,但某中介机构的行为多次企图侵犯闫某使用房屋公共区域的权利,明显违背闫某承租房屋并使用公共区域的合同目的,应当视作不履行主要合同义务,闫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因闫某已搬离房屋,故确认《房屋租赁合同》于闫某搬离房屋之日解除,并对闫某主张退还剩余租金、管理费、服务费及押金的诉讼请求均予以支持。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在合租性质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即使承租人仅承租其中一间房屋,房屋公共区域部分亦属于相对私密空间,承租人享有在房屋客厅等公共区域的日常生活、个人隐私等不被侵扰的权利。出租人恶意影响承租人正常生活的,承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来源于2025年12月18日发布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涉中介机构小额房屋租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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