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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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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9-19 10:57:58   查看:
编者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刘某A、刘某B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  由: 其他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20)最高法行申56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A。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B。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C。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D。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E。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玉林市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刘某A、刘某B、刘某C、刘某D和刘某E(以下简称刘某A等人)因诉被申请人玉林市人民政府撤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行终127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某A等人以本案不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诉讼纠纷,属于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是否合法的行政案件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刘某A等人系基于其曾祖父刘显庭于1938年购得的北流市大兴路0136号(原大兴街163号)铺屋300平方米及1.55亩土地使用权主张对案涉房地产享有使用权,以案涉房地产不符合政府代管条件以及收归国有条件等为由,申请予以返还。根据上述规定,涉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玉林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刘某A等人就该纠纷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合法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驳回刘宝成等人的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刘某A等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刘某A、刘某B、刘某C、刘某D和刘某E的再审申请。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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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现(或曾)兼任深圳市某区建筑工务署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城建部门工作多年,颇为熟悉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纠纷、工程发承包纠纷、总包分包纠纷、竣工验收纠纷、造价结算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期索赔纠纷、工程保修纠纷等)、旧改、城市更新、棚改、征地拆迁、征收补偿、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物业管理和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实务,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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