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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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方已实际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予以接受,则双方之间仍可成立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
综合上述合同的协商过程及实际履行情况,乙公司与甲公司因对单价未能协商一致,故未能依照《意向书》约定签订书面合同文本。但甲公司组织相关班组进行施工并垫资的事实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并在诉讼过程中得到了丙公司的自认。故一、二审法院认定丙公司与甲公司存在施工合同关系,符合证据审查认定规则,并无不当。丙公司申请再审认为其与甲公司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既违反了诉讼诚信原则,亦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
若工程价款尚未确定,可以起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吗?
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基础和前提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也即只有在建设工程价款数额确定且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情况下,承包人才存在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若工程价款尚未确定,承包人当无行使优先受偿权之前提条件,不存在起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问题。 -
对部分确实发生的施工,仅以施工量无法计量为由对相应工程价款未予支持不妥
本案已经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对于确实发生的施工,即使无法准确计量施工量,亦应当委托相关中介机构予以估算,并对施工方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请视情形予以相应支持,方为公平。一审判决多处在认定已实际施工的情况下,仅因工程量无法准确计量,而不予认定相应工程价款不妥。 -
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司法实践中大致有三种方法
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司法实践中大致有三种方法:一是以合同约定总价与全部工程预算总价的比值作为下浮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已完工程预算价格进行计价;二是已完施工工期与全部应完施工工期的比值作为计价系数,再以该系数乘以合同约定总价进行计价;三是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进行计价。 -
对工程计价方式的变更,系工程价款实质性变更?
本案中,发达公司与鑫鸿辉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的约定与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内容一致,仅是施工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招投标文件载明的是固定单价合同,其是对工程计价方式的变更,并非对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变更,且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并未改变。故二审判决认定《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垫资协议书》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有效,并无不妥。 -
审计结论不能当然成为当事人之间结算的依据,应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和履行情况加以确定
在涉案工程竣工后,临泉县审计局进行了工程结算审计,但临泉县审计局的审计是其对工程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行为,与涉案工程款的结算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范畴,审计结论不能当然成为当事人之间结算的依据,案涉工程款的确定应按照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和履行情况加以确定。 -
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已实际接收并投入,施工单位对案涉工程使用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建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案涉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在长业公司退场时,鼎咸公司已实际接收案涉工程并投入使用,故当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之日。在案涉工程已经竣工,且鼎咸公司未举证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一审判决长业公司对案涉工程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妥。鼎咸公司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
2022年6月20日,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该通知自2022年8月1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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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21年12月2日,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发函,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该稿第二十一条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重复审核。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不得以未完成政府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