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

易木忠、肖莉康串通投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湘0525刑初248号
案由: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串通投标罪
公诉机关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易木忠,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现住址洞口县。因涉嫌串通投标犯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洞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洞口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乐平,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莉康,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现住址洞口县。因涉嫌串通投标犯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洞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洞口县看守所。
被告人谭晓文,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现住址洞口县。因涉嫌串通投标犯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洞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洞口县看守所。
辩护人肖斐,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遇缘,男,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洞口县。因涉嫌串通投标犯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洞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7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现在家。
被告人谭清贵,曾用名谭青桂、谭青贵,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洞口县。因涉嫌串通投标犯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肖学松,绰号“老红”,曾用名肖丙松,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洞口县。因涉嫌串通投标犯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曾广胜,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洞口县。因涉嫌串通投标犯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洞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洞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由洞口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王周铁,男,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洞口县。因涉嫌串通投标犯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洞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洞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由洞口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陈海滨,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因涉嫌串通投标犯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7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曾纪玮,曾用名曾纪光,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现住址洞口县。因涉嫌串通投标犯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吕级炎,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洞口县。因涉嫌串通投标犯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刘其光,曾用名刘湘渡,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洞口县。因涉嫌串通投标犯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曹跃钊,绰号“老曹”,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洞口县。因涉嫌串通投标犯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9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刘芳彪,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洞口县。因涉嫌串通投标犯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洞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14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尹朝晖,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洞口县。因涉嫌串通投标犯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8日被洞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1年1月9日被洞口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尹刚,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学文,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洞口县。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5月20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串通投标犯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9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吴贤虎,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现住址洞口县。因涉嫌串通投标犯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许根梁,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现住址洞口县。因涉嫌串通投标犯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周玉根,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洞口县。因涉嫌串通投标犯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黄炳轩,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洞口县。因涉嫌串通投标犯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王双峰,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洞口县。因涉嫌串通投标犯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杨思茅,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宪柏,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现住址洞口县。因犯受贿罪于2004年11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串通投标犯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王凯,湖南湘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欧阳和生,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现住址洞口县。因涉嫌串通投标犯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贺勇军,湖南璟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邦学,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现住址洞口县。因涉嫌串通投标犯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王娟,湖南璟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洞检公诉刑诉〔2020〕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木忠、肖莉康、谭晓文、肖遇缘、谭清贵、肖学松、曾广胜、王周铁、陈海滨、曾纪玮、吕级炎、刘其光、曹跃钊、刘芳彪、尹朝晖、李学文、吴贤虎、许根梁、周玉根、黄炳轩、王双峰、曾宪柏、欧阳和生、袁邦学犯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木忠及其辩护人刘乐平、被告人谭晓文及其辩护人肖斐、被告人陈海滨及其辩护人杨思茅、被告人尹朝晖及其辩护人尹刚、被告人曾宪柏及其辩护人王凯、被告人欧阳和生及其辩护人贺勇军、被告人袁邦学及其辩护人王娟,被告人肖莉康、肖遇缘、谭清贵、肖学松、曾广胜、王周铁、曾纪玮、吕级炎、刘其光、曹跃钊、刘芳彪、李学文、吴贤虎、许根梁、周玉根、黄炳轩、王双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至10月,在洞口县农业农村局招标项目中,被告人易木忠等人为承揽工程达到中标的目的,购买多家建筑公司资质,统一制作公司的投标报价,对招标项目进行串标、围标。期间,被告人谭晓文(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招标的责任人)泄露相关投标公司信息给易木忠,并将被告人曹跃钊、吴贤虎、李学文、王双峰等人介绍给易木忠一起串通投标,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易木忠为核心,被告人肖莉康、肖遇缘为骨干成员,被告人谭清贵、肖学松、曾广胜、王周铁、曾纪玮、吕级炎、刘其光、刘芳彪、尹朝晖、周玉根、黄炳轩、许根梁等人为成员的犯罪团伙。该团伙分别在洞口县农业农村局招标的“2018年洞口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奖补项目”、“2018年洞口县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做项目”、“2019年洞口县石江镇等4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三个项目中为承揽工程达到中标的目的,通过被告人陈海滨、同案人李祥、莫佐文、刘静、谭永红(均已不诉)、同案人王富缘、罗阳梅、秦光鹏、谢望明、尹某(均另案处理)、同案人“海总”、“李总”(未查实)等中介人,以6000元至3万元不等的价格在全省购买400多家建筑公司资质,委托被告人欧阳和生、曾宪柏、袁邦学等人统一制作公司的投标报价,对招标项目进行串标、围标。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易木忠、肖莉康、肖遇缘、谭清贵、肖学松、曾广胜、王周铁、曾纪玮、吕级炎、刘其光、刘芳彪、尹朝晖、周玉根、黄炳轩、李学文、曹跃钊、王双峰等人,通过被告人陈海滨和同案人李祥、刘静、王富缘、秦光鹏、谢望明等中介人,在全省购买了252家建筑公司资质参与“2019年洞口县石江镇等4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串通投标。期间,在易木忠、肖遇缘、肖莉康等人的组织下,为了达到串通投标的目的,创建微信群发布通知、消息等情况,多次在肖遇缘开设的“九千岁”饭店(位于洞口县城回龙洲)等处开会并逐步统一思想:即为了降低投标风险和费用,确立自己的竞争优势,排斥竞争对手,最大限度地控制中标局面,提高中标概率,决定将各自所购买的公司统一起来进行串通投标,商议了中标后的补偿方案,推选经验丰富的易木忠牵头,由易木忠具体负责252家公司投标标段的分配与统一报价事宜,易木忠每计算一家公司的报价,收取费用1000元。易木忠与刘芳彪、尹朝晖等人初步商量标段分配方案和报价后,易木忠委托欧阳和生、刘芳彪委托曾宪柏对252家公司制作了投标报价,易木忠再将所有公司所投标段、投标报价通过微信(或QQ邮箱)等方式发给肖莉康、肖遇缘、刘芳彪等人,易木忠、肖遇缘等人再通过相关中介人或自己转发给所购买的公司制作投标书。易木忠等人所购买的252家公司共对22个标段中的20个标段进行了串标、围标。在易木忠等人商议串通投标的过程中,易木忠从谭晓文处得知共有398家公司报名竞标,而易木忠等人只控制了200余家公司,后易木忠得知彭某2等人也购买了公司资质参与竞标,为了扩大串标的优势,曾与彭某2等人商议一起串通投标,后因各种原因彭某2等人予以拒绝。同时,易木忠还私下与其他公司联系,参与了第2标和第3标的串标。开标后,易木忠等人所购买的公司中标第1、4、5、6、7、8、9、10、11、12、13、16、17、18、19、20、21共17个标段,该17个标段总造价共计3800余万元。随后易木忠团伙先后两次在××镇××段的分配事宜,17人均分得了相应的标段,同时按所中17个标段金额的8%-12%的比例预提利润、按所开公司数的多少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补偿。后因彭某2等人所购买的公司没有一家中标,其向易木忠等人索要60万元损失费未果并告状而致易木忠等人串通投标一事败露,县农村农业局迄今没有与上述公司和易木忠等实际承做人订立合同。
2、2019年9月,被告人易木忠、肖莉康、肖遇缘、谭清贵、肖学松、王周铁、曾广胜、曾纪玮、吕级炎、刘其光、吴贤虎等11人,通过被告人陈海滨、“海总”、秦光鹏等中介人,在全省购买了80多家建筑公司资质参与“2018年洞口县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做项目”的串通投标。期间,在易木忠等人的组织下,多次开会逐步统一思想:即为了降低投标风险和费用,确立自己的竞争优势,排斥竞争对手,最大限度地控制中标局面,提高中标概率,决定将各自所购买的公司统一起来进行串通投标,商议了中标后的补偿方案(谁购买的公司中标,该标段由谁做,中标人拿出该标段工程总造价的8-10%补偿未中标的人),易木忠具体负责80多家公司投标标段的分配与统一报价事宜,易木忠每计算一家公司的报价,收取费用1000元。易木忠确定报价下浮点后,委托袁邦学对该80多家公司制作了投标报价,易木忠再将所有公司所投标段、投标报价通过微信(或QQ邮箱)等方式发给肖莉康、肖遇缘等人,易木忠、肖莉康、肖遇缘等人再通过相关中介人或自己转发给所购买的公司制作投标书。易木忠等人所购买的80多家公司共对该项目工程的10个标段进行了串标、围标,开标后,易木忠等人所购买的公司中标第2、3、4、5、6、7、9共7个标段,该7个标段总造价共计66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肖莉康承做了第2标段;被告人肖遇缘承做了第6标段,非法获利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曾广胜承做了第4标段,非法获利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王周铁承做了第9标段,非法获利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曾纪玮承做了第5标段,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吕级炎承做了第3标段,非法获利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刘其光承做了第7标段。
3、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易木忠、肖莉康、肖遇缘、谭清贵、肖学松、刘其光、曹跃钊、吴贤虎、许根梁9人,在全省购买了40多家建筑公司资质参与“2018年洞口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奖补项目”的串通投标。期间,在易木忠等人的组织下,多次开会逐步统一思想:即为了降低投标风险和费用,确立自己的竞争优势,排斥竞争对手,最大限度地控制中标局面,提高中标概率,决定将各自所购买的公司统一起来进行串通投标,商议了中标后的补偿方案(谁购买的公司中标,该标段由谁做,中标人根据未中标的人所购买公司的数量及金额,拿出相应的费用补偿未中标的人),易木忠具体负责该40多家公司投标标段的分配与统一报价事宜,易木忠每计算一家公司的报价,收取费用1000元。易木忠确定报价下浮点后,委托欧阳和生对该40多家公司制作了投标报价,易木忠再将所有公司所投标段、投标报价通过微信(或QQ邮箱)等方式发给肖莉康、肖遇缘等人,易木忠、肖莉康、肖遇缘等人再通过相关中介人或自己转发给所购买的公司制作投标书。易木忠等人所购买的40多家公司共对该项目工程的10个标段进行了串标、围标,开标后,易木忠等人所购买的公司中标第1、2、3、4、5、6、8、9共8个标段,该8个标段总造价共计64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易木忠承做了第4、8、9标段,非法获利人民币17余万元;被告人肖莉康承做了第6标段,非法获利人民币8余万元;被告人肖遇缘承做了第1标段,非法获利人民币10余万元;被告人谭清贵承做了第2标段,非法获利人民币5.7万元;被告人刘其光承做了第5标段,非法获利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曹跃钊承做了第3标段;被告人吴贤虎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许根梁非法获利人民币1.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谭清贵、肖学松、曾纪玮、吕级炎、刘其光、曹跃钊、李学文、吴贤虎、许根梁、周玉根、黄炳轩、王双峰、欧阳和生、袁邦学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易木忠、肖莉康、肖遇缘、曾广胜、王周铁、刘芳彪、尹朝晖、谭晓文、陈海滨、曾宪柏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肖遇缘上缴涉案款物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谭清贵上缴涉案款物人民币5.7万元、被告人肖学松上缴涉案款物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曾广胜上缴涉案款物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王周铁上缴涉案款物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曾纪玮上缴涉案款物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吕级炎上缴涉案款物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刘其光上缴涉案款物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曹跃钊上缴涉案款物人民币1.6万元、被告人刘芳彪上缴涉案款物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尹朝晖上缴涉案款物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李学文上缴涉案款物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周玉根上缴涉案款物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黄炳轩上缴涉案款物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王双峰上缴涉案款物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许根梁上缴涉案款物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吴贤虎上缴涉案款物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陈海滨上缴涉案款物人民币34万元、被告人欧阳和生上缴涉案款物人民币5.8万元、被告人袁邦学上缴涉案款物人民币2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易木忠、肖遇缘、肖莉康、刘芳彪、王周铁、曾广胜、谭晓文、谭清贵、肖学松、曹跃钊、刘其光、许根梁、曾纪玮、吕级炎、吴贤虎、尹朝晖、周玉根、李学文、黄炳轩、王双峰、陈海滨、欧阳和生、袁邦学、曾宪柏和同案人李祥、刘静、莫佐文、谭永红、吕育松、谢望明、罗阳梅、王富缘、秦光鹏、王**等人的供述,证人彭某1、彭某2、彭某3、唐某1、唐某2、蔡某、黄某、单某、汪某、向某、简某、程某、李某、尹某、万某、王某等人的证言,易木忠等人所开公司的清单,洞口县农村农业局提供关于“洞口县石江镇等4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洞口县2018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做项目”、“洞口县2018年高标准农田建设奖补项目”的相关资料,提取笔录及手机、微信聊天,转账截图,银行交易明细,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洞口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易木忠、肖莉康、肖遇缘、谭清贵、肖学松、曾广胜、王周铁、曾纪玮、吕级炎、刘其光、曹跃钊、刘芳彪、尹朝晖、李学文、吴贤虎、许根梁、周玉根、黄炳轩、王双峰为承揽工程达到中标的目的,借用多家公司资质,并制定多家公司的投标报价,对投标项目进行围标,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谭晓文作为招标方,向投标人泄露其他投标公司信息,且明知投标人在串通投标,仍介绍他人参与串通投标;被告人陈海滨明知投标人在串通投标,仍为投标人购买公司资质参与投标;被告人欧阳和生、曾宪柏、袁邦学明知投标人在串通投标,仍为投标人制作投标报价,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易木忠、肖莉康、肖遇缘、谭清贵、肖学松、曾广胜、王周铁、曾纪玮、吕级炎、刘其光、曹跃钊、刘芳彪、尹朝晖、李学文、吴贤虎、许根梁、周玉根、黄炳轩、王双峰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谭晓文、陈海滨、欧阳和生、曾宪柏、袁邦学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案发后,被告人谭清贵、肖学松、曾纪玮、吕级炎、刘其光、曹跃钊、李学文、吴贤虎、许根梁、周玉根、黄炳轩、王双峰、欧阳和生、袁邦学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易木忠、肖莉康、肖遇缘、曾广胜、王周铁、刘芳彪、尹朝晖、谭晓文、陈海滨、曾宪柏等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易木忠等人均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木忠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以上二年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肖莉康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谭晓文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肖遇缘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谭清贵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肖学松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曾广胜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周铁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曾纪玮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吕级炎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其光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曹跃钊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芳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尹朝晖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学文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吴贤虎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许根梁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周玉根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黄炳轩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双峰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海滨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曾宪柏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欧阳和生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袁邦学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
被告人易木忠、肖莉康、肖遇缘、谭清贵、肖学松、曾广胜、王周铁、曾纪玮、吕级炎、刘其光、曹跃钊、刘芳彪、李学文、吴贤虎、许根梁、周玉根、黄炳轩、王双峰、谭晓文、陈海滨、曾宪柏、欧阳和生、袁邦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曾宪柏的辩护人王凯提出:曾宪柏帮助其姐夫刘芳彪实施了辅助性的行为制作了投标报价,与其他投标人均不相识,没有事前共同谋划,没有获取违法所得,不具有造价师资质,其做的标书中工程量清单并不具有直接的投标效力,其依靠自身的技术做报价清单的行为本身并没有违法性,是劳务成果(报价清单)被用于串通投标违法犯罪行为,主观上是被动的,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建议对曾宪柏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欧阳和生的辩护人贺勇军提出:被告人欧阳和生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赔违法所得5.83万元,其单位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袁邦学的辩护人王娟提出:被告人袁邦学没有参与串通投标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系初犯、偶犯、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其单位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尹朝晖在庭审中辩称,他没有得到利润,交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公安机关答复多退少补。庭审后,尹朝晖出具申请,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予以认可,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尹刚提出,尹朝晖不是投标人,不符合本罪的主体资格,且没有中标,尹朝晖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谭晓文的辩护人肖斐提出,谭晓文是主动投案,应认定自首,情节显著轻微,系初犯、从犯、偶犯,应当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至10月,在洞口县农业农村局招标项目中,被告人易木忠等人为承揽工程达到中标的目的,购买多家建筑公司资质,统一制作公司的投标报价,对招标项目进行串标、围标。期间,被告人谭晓文(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招标的责任人)泄露相关投标公司信息给易木忠,并将被告人曹跃钊、吴贤虎、李学文、王双峰等人介绍给易木忠一起串通投标,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易木忠为核心,被告人肖莉康、肖遇缘为骨干成员,被告人谭清贵、肖学松、曾广胜、王周铁、曾纪玮、吕级炎、刘其光、刘芳彪、尹朝晖、周玉根、黄炳轩、许根梁等人为成员的犯罪团伙。该团伙分别在洞口县农业农村局招标的“2018年洞口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奖补项目”、“2018年洞口县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做项目”、“2019年洞口县石江镇等4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三个项目中为承揽工程达到中标的目的,通过被告人陈海滨、同案人李祥、莫佐文、刘静、谭永红(均已不诉)、同案人王富缘、罗阳梅、秦光鹏、谢望明、尹某(均另案处理)、同案人“海总”、“李总”(未查实)等中介人,以6000元至3万元不等的价格在全省购买400多家建筑公司资质,委托被告人欧阳和生、曾宪柏、袁邦学等人统一制作公司的投标报价,对招标项目进行串标、围标。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易木忠、肖莉康、肖遇缘、谭清贵、肖学松、曾广胜、王周铁、曾纪玮、吕级炎、许根梁、刘芳彪、尹朝晖、周玉根、黄炳轩、李学文、曹跃钊、王双峰,通过被告人陈海滨和同案人李祥、刘静、王富缘、秦光鹏、谢望明等中介人,在全省购买了252家建筑公司资质参与“2019年洞口县石江镇等4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串通投标。期间,在易木忠、肖遇缘、肖莉康等人的组织下,为了达到串通投标的目的,创建微信群发布通知、消息等情况,多次在肖遇缘开设的“九千岁”饭店(位于洞口县城回龙洲)等处开会并逐步统一思想:即为了降低投标风险和费用,确立自己的竞争优势,排斥竞争对手,最大限度地控制中标局面,提高中标概率,决定将各自所购买的公司统一起来进行串通投标,商议了中标后的补偿方案,推选经验丰富的易木忠牵头,由易木忠具体负责252家公司投标标段的分配与统一报价事宜,易木忠每计算一家公司的报价,收取费用1000元。易木忠与刘芳彪、尹朝晖等人初步商量标段分配方案和报价后,易木忠委托欧阳和生、刘芳彪委托曾宪柏对252家公司制作了投标报价,易木忠再将所有公司所投标段、投标报价通过微信、QQ邮箱等方式发给肖莉康、肖遇缘、刘芳彪等人,易木忠、肖遇缘等人再通过相关中介人或自己转发给所购买的公司制作投标书。易木忠等人所购买的252家公司共对22个标段中的20个标段进行了串标、围标。在易木忠等人商议串通投标的过程中,易木忠从谭晓文处得知共有398家公司报名竞标,而易木忠等人只控制了200余家公司,后易木忠得知彭某2等人也购买了公司资质参与竞标,为了扩大串标的优势,曾与彭某2等人商议一起串通投标,后因各种原因彭某2等人予以拒绝。同时,易木忠还私下与其他公司联系,参与了第2标和第3标的串标。开标后,易木忠等人所购买的公司中标第1、4、5、6、7、8、9、10、11、12、13、16、17、18、19、20、21共17个标段,该17个标段总造价共计3800余万元。随后易木忠团伙先后两次在××镇××段的分配事宜,17人均分得了相应的标段,同时按所中17个标段金额的8%-12%的比例预提利润、按所开公司数的多少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补偿。后因彭某2等人所购买的公司没有一家中标,其向易木忠等人索要60万元损失费未果并告状而致易木忠等人串通投标一事败露,县农村农业局迄今没有与上述公司和易木忠等实际承做人订立合同。
2、2019年9月,被告人易木忠、肖莉康、肖遇缘、谭清贵、肖学松、王周铁、曾广胜、曾纪玮、吕级炎、刘其光、吴贤虎11人,通过被告人陈海滨、“海总”、秦光鹏等中介人,在全省购买了80多家建筑公司资质参与“2018年洞口县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做项目”的串通投标。期间,在易木忠等人的组织下,多次开会逐步统一思想:即为了降低投标风险和费用,确立自己的竞争优势,排斥竞争对手,最大限度地控制中标局面,提高中标概率,决定将各自所购买的公司统一起来进行串通投标,商议了中标后的补偿方案(谁购买的公司中标,该标段由谁做,中标人拿出该标段工程总造价的8%-10%补偿未中标的人),易木忠具体负责80多家公司投标标段的分配与统一报价事宜,易木忠每计算一家公司的报价,收取费用1000元。易木忠确定报价下浮点后,委托被告人袁邦学对该80多家公司制作了投标报价,易木忠再将所有公司所投标段、投标报价通过微信、QQ邮箱等方式发给肖莉康、肖遇缘等人,易木忠、肖莉康、肖遇缘等人再通过相关中介人或自己转发给所购买的公司制作投标书。易木忠等人所购买的80多家公司共对该项目工程的10个标段进行了串标、围标,开标后,易木忠等人所购买的公司中标第2、3、4、5、6、7、9共7个标段,该7个标段总造价共计66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肖莉康承做了第2标段;被告人肖遇缘承做了第6标段,非法获利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曾广胜承做了第4标段,非法获利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王周铁承做了第9标段,非法获利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曾纪玮承做了第5标段,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吕级炎承做了第3标段,非法获利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刘其光承做了第7标段。
3、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易木忠、肖莉康、肖遇缘、谭清贵、肖学松、刘其光、曹跃钊、吴贤虎、许根梁9人,在全省购买了40多家建筑公司资质参与“2018年洞口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奖补项目”的串通投标。期间,在易木忠等人的组织下,多次开会逐步统一思想:即为了降低投标风险和费用,确立自己的竞争优势,排斥竞争对手,最大限度地控制中标局面,提高中标概率,决定将各自所购买的公司统一起来进行串通投标,商议了中标后的补偿方案(谁购买的公司中标,该标段由谁做,中标人根据未中标的人所购买公司的数量及金额,拿出相应的费用补偿未中标的人),易木忠具体负责该40多家公司投标标段的分配与统一报价事宜,易木忠每计算一家公司的报价,收取费用1000元。易木忠确定报价下浮点后,委托被告人欧阳和生对该40多家公司制作了投标报价,易木忠再将所有公司所投标段、投标报价通过微信、QQ邮箱等方式发给肖莉康、肖遇缘等人,易木忠、肖莉康、肖遇缘等人再通过相关中介人或自己转发给所购买的公司制作投标书。易木忠等人所购买的40多家公司共对该项目工程的10个标段进行了串标、围标,开标后,易木忠等人所购买的公司中标第1、2、3、4、5、6、8、9共8个标段,该8个标段总造价共计64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易木忠承做了第4、8、9标段,非法获利人民币17余万元;被告人肖莉康承做了第6标段,非法获利人民币8余万元;被告人肖遇缘承做了第1标段,非法获利人民币10余万元;被告人谭清贵承做了第2标段,非法获利人民币5.7万元;被告人刘其光承做了第5标段,非法获利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曹跃钊承做了第3标段;被告人吴贤虎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许根梁非法获利人民币1.5万元。
各被告人参与的犯罪事实具体如下:
1、被告人易木忠:易木忠共参与了三个项目工程的串通投标:2018年洞口县高标准农田奖补项目、2018年洞口县高标准农田补做项目、2019年洞口县石江镇等4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其跟时任洞口县农业农村局土肥站副站长谭晓文关系好,谭晓文专门负责农业农村局对外发包工程,谭晓文知道易木忠等在串通投标。
2018年洞口县高标准农田奖补项目工程(10个标段,833.15万元)串通投标:易木忠、肖莉康、肖遇缘、谭清贵、肖学松、曹跃钊、吴贤虎、许根梁、刘其光共九人,其中曹跃钊、吴贤虎是谭晓文介绍。九人约好各自去购买公司,再统一串通投标报价,期间,开了几次会,商量好10个标段都参与投标,由易木忠找人做所有投标公司的报价(每家公司报价收费1000元)。易木忠通过陈海滨购买了7家建筑公司资质(其自己购买4家、曹跃钊2家、吴贤虎1家),2019年2月19日其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海滨10000元的定金,其他人购买了四五家公司资质,9人共购买了42家建筑公司资质,易木忠将42家公司的名称和下降的点位通过微信发给欧阳和生,让欧阳和生制作投标报价,报价做好后,易木忠转给欧阳和生16000元的辛苦费。其将制作好的投标报价分别发给合伙串通投标的人或者联系购买公司的中介人。该项目10个标段中了1、2、3、4、5、6、8、9共8个标段:第一标段实际承做人肖遇缘;第二标段谭清贵;第三标段曹跃钊;第四标段吴贤虎中标,易木忠以5.4万元的价格购买吴贤虎的工程,用肖忠桥的名字挂名,实际由易木忠承做,吴贤虎获利2万元;第五标段许根梁中标,许根梁将该工程以4万多元的价格转卖给了刘其光;第六标段肖莉康;第八标段易木忠;第九标段易木忠为实际承做人,其用李云的名字挂名。该工程已经全部完工,并且经过了验收,已经结算总工程80%的账目。没有中标的,就由中标人根据所开公司的数量和金额弥补没中标的人的损失(不带A资质的,弥补8千元;带A资质的弥补2.4万元),易木忠做了3个标段,工程预算250万元左右,按照7%的利润计算,易木忠从中获利17万元左右。
2018年洞口县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做项目工程(2019年9月25日开标,10个标段总造价952.8万元)串通投标:易木忠、肖莉康、肖遇缘、谭清贵、肖学松、刘其光、吴贤虎、吕级炎、王周铁、曾广胜、曾纪玮共11人,其中吴贤虎是谭晓文介绍。易木忠通过“海总”和“秦总”购买了15家建筑公司(分给吴贤虎7家,吴贤虎通过农商银行分两次转给易木忠14.7万元),其他人购买了8家左右的公司资质,共80多家公司,易木忠将该80多家公司名称和下降的点位发给袁邦学,让袁邦学制作投标报价(按400元每家收取报价费),其给了袁邦学2万元现金,并约定剩下的钱以后再给,该项目中了第2、3、4、5、6、7、9共7个标段:第二标段肖莉康;第三标段吕级炎;第四标段曾广胜;第五标段曾纪玮;第六标段肖遇缘;第七标段刘其光;第九标段王周铁。由中标人拿出该标段工程总造价的8-10%出来给没有中标的人进行补偿,每家公司资质费用按补偿算出是6000多元,易木忠、谭清贵、肖学松、吴贤虎购买的公司没有中标,他们都得到了补偿,易木忠得5万多元补偿。该项目吴贤虎没有参会,其他人都参与了。
2019年洞口县石江镇等四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2019年10月14日开标,22个标段总造价4900余万元,尚未施工),串通投标的有易木忠、肖莉康、肖遇缘、谭清贵、肖学松、曾广胜、王周铁、曾纪玮、吕级炎、刘芳彪、尹朝晖、周玉根、黄炳轩、李学文、曹跃钊、王双峰、吕育松等人,其中曹跃钊、王双峰、李学文是谭晓文介绍。易木忠通过“海总”购买了17家公司的资质、通过“秦总”购买了16家公司资质(分给曹跃钊14家),通过李祥购买了5家公司资质(尹朝晖4家、曹跃钊1家),通过“秦总”帮肖莉康购买了16家公司资质。9月27日他们在回龙洲九千岁土菜馆开会如何投标,喊了准备参与此次投标的彭某3兄弟,彭某3提出此次22个标段共有398家建筑公司报名,大家现场统计出共有252家建筑公司报了名,本想将所有人的公司捆绑一起参与串通投标,因相互有分歧,彭俊锋没有和他们17人捆绑投标。后易木忠和王周铁、肖遇缘、肖莉康、吕级炎、曾广胜、曾纪伟、尹朝晖、王双峰、谭清贵、吕育松、曹跃钊、刘芳彪、黄炳轩、周玉根、“老红”等人多次在九千岁土菜馆开会讨论如何联合捆绑投标,谈好中标后工程如何分配方案,前提是保证大家都有工程做,具体分配方案是:不管大家的公司中了多少标,都用抓阄来确定谁做哪个标段,拿出各个标段工程总量8-12%的钱除以参与投标公司总数,得出的平均数是对每家公司的补偿。10月7日晚上大家再次在该饭店开会,确认了上次的方案,并确定统一将各自所开公司的名称资质都报给易木忠,由易木忠统一分配标段、统一制作投标报价。之后易木忠和肖遇缘、尹朝晖在县城蜜桔餐厅吃饭,统计了总共是252家,写了报价的数字,事后又经过刘芳彪的修改,刘芳彪选了第13、15、20、21、22共5个标段54家公司由其内兄曾宪柏去制作投标报价,易木忠找欧阳和生帮其制作剩下的202公司投标报价,其付给欧阳和生42000元。10月14日至15日投标,一共中了17个标段,便按照之前的方案予以分配,17人刚好一人1个标段,易木忠分到4标段。王周铁、肖遇缘、肖莉康、刘芳彪在商量分配标段时,根据每个标段工程量的大小和所开公司数目,采取多退少补的方式进行补偿,算了数,并补偿到位。分标段时,曹跃钊不肯做第一标段,和做第六标段的刘芳彪换了。易木忠用自己的湖南博大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洞口分公司负责人)报了第二标段,但没有中标;第三标段是许根梁购买的三家公司、另外还有刘其光购买的一家公司报名,后来刘其光不参与投标了,其以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公司;这五家公司都没有中标。许根梁购买的公司都是其找欧阳和生做的,没有跟许根梁谈报价费用的事情。在2019年洞口县石江镇等四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报名截止后,谭晓文告诉其有400来家公司报名投标。
2、被告人肖莉康:肖莉康是隆回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洞口县文昌分公司的负责人,其共参与了三个工程项目的串通投标:2018年洞口县高标准农田奖补项目工程、2018年洞口县高标准农田补做项目工程、2019年洞口县石江镇等四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
2018年洞口县高标准农田奖补项目工程中,肖莉康与易木忠、肖遇缘、刘其光、谭清贵等人一起商量串通投标,肖莉康购买了2家公司资质加上其自己的公司一共三家参与投标,其承做了第六标段,该标段工程预算80万元左右,一般是7-10%的利润。
2018年洞口县高标准农田补做项目工程中,肖莉康与易木忠、肖遇缘、王周铁、刘其光、谭清贵、吕级炎、曾纪玮、肖学松、曾广胜等人串通投标,肖莉康购买了6家公司资质(其中1家是王周铁给其找的)参与串通投标,其承做了第二标段,该工程已完成一半,还没有和农业局结账。
2019年洞口县石江镇等四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中,肖莉康、易木忠等17人串通投标,肖莉康购买了23家(易木忠帮其联系了16家、肖遇缘帮其联系了5家,自己联系了2家)公司资质参与串通投标,其分得第五标段。
3、被告人谭晓文:时任洞口县农业农村局土肥站副站长,日常工作是负责洞口县农业农村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及田间实验。从2013年10月份开始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纪律是及时完成招投标工作,不得泄露招投标项目秘密。他知道易木忠等投标人捆绑在一起串通投标,对易木忠讲你要围标串标不管,只要不搞成废标就行了,吴贤虎和曹跃钊找易木忠后,易木忠等人在项目中中了10个标段的8个,曹跃钊中了第三标段,吴贤虎中了第四标段,吴贤虎因不做工程,工程以5.4万元卖给了易木忠,他还介绍了曹跃钊、王双峰、周玉根给易木忠认识。
4、被告人肖遇缘:共参与了三个工程项目的串通投标,2018年洞口县高标准农田奖补项目工程、2018年洞口县高标准农田补做项目工程、2019年洞口县石江镇等四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
2019年洞口县石江镇等四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中,肖遇缘、易木忠、肖莉康、吕级炎、谭清贵、曾纪玮等十多人一起串通投标,其通过陈海滨以21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19家公司资、其自己以1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1家公司共计20家公司参与投标,其分得第八标段。
2018年洞口县高标准农田补做项目工程中,肖遇缘、易木忠、肖莉康、肖学松、谭清贵、刘其光等十多人一起串通投标,其通过陈海滨购买了6家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其承做了第6标段,该工程总造价80多万元,利润在10-15%之间。
2018年洞口县高标准农田奖补项目工程中,肖遇缘、易木忠、肖莉康等人一起串通投标,其购买了4家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其承做了第一标段,按照补偿方案其拿出了4万元,该工程总造价60多万元。
5、被告人谭清贵:共参与了三个工程项目的串通投标,即2018年洞口县高标准农田奖补项目工程、2018年洞口县高标准农田补做项目工程、2019年洞口县石江镇等四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
2019年洞口县石江镇等四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中,谭清贵与易木忠等十多人一起串通投标,其开了14家公司(王周铁6家,王玉琳3家,周清光1家,自己联系4家)资质参与投标,其分得第2标段。
2018年洞口县高标准农田奖补项目工程中,谭清贵和易木忠一起串通投标,其以2.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4家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其承做了第2标段,工程总造价70万元,已结账80%工程款。
2018年洞口县高标准农田补做项目工程中,谭清贵与易木忠、肖莉康、肖遇缘、王周铁、刘其光等十多人一起串通投标,其以4.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7家公司资质参与投标,但没有中标,易木忠给了其2万元补偿。
6、被告人肖学松:肖学松是湖南德丰建设有限公司洞口分公司的负责人,其共参与了三个工程项目的串通投标,2018年洞口县高标准农田奖补项目工程、2018年洞口县高标准农田补做项目工程、2019年洞口县石江镇等四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
2018年洞口县高标准农田奖补项目工程中,肖学松与易木忠、肖遇缘、谭清贵等人一起串通投标,其通过李祥以2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3家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其未中标,易木忠补偿了其2.4万元。
2018年洞口县高标准农田补做项目工程中,肖学松与易木忠、谭清贵等人一起串通投标,其通过颜总以3.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7家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其未中标,按照算出的补偿其应得4.2万元补偿,后得了3万多元。
2019年洞口县石江镇等四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中,肖学松与易木忠、肖遇缘、肖莉康、王周铁等人一起串通投标,其通过颜总以7万元的价格购买了10家公司参与投标,其分得第18标段。
7、被告人曾广胜:共参与了二个工程项目的串通投标,2018年洞口县高标准农田补做项目工程、2019年洞口县石江镇等四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
2019年洞口县石江镇等四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中,曾广胜与易木忠、肖遇缘、肖莉康等人一起串通投标,曾广胜通过陈海滨购买了10家公司参与投标,该投标中一共中了17个标段,其分到第9标段。
2018年洞口县高标准农田补做项目工程,曾广胜与易木忠、肖遇缘、肖莉康等人一起串通投标,曾广胜购买了7家公司资质用于串通投标,中标第4标段。中标后以事先设定的计算比例,补偿其他未中标的。
8、被告人王周铁:共参与了二个工程项目的串通投标,2018年洞口县高标准农田补做项目工程、2019年洞口县石江镇等四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
2018年洞口县高标准农田补做项目工程中,王周铁与易木忠、肖遇缘、肖莉康等人一起串通投标,其通过李总(邵阳广发建筑工程建设公司法人代表)购买了7家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其帮肖莉康联系了1家公司,承做了第9标段,内部利润按工程总量的10%计算的,工程已经完成将近一半,但还没有和农业局结账。
2019年洞口县石江镇等四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中,王周铁与易木忠、肖莉康、肖遇缘、吕级炎、谭清贵、曾纪玮等人一起串通投标,通过湖南正基建筑有限公司经理朱舟、郴州五盖山建筑公司的业务员联系了24家公司参与投标,支付了35800元定金,分得第7标段。
9、被告人曾纪玮:参与了二个工程项目的串通投标,2018年洞口县高标准农田补做项目工程、2019年洞口县石江镇等四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
2018年洞口县高标准农田补做项目工程中,曾纪玮购买了6家公司资质,其承做了第5标段,该标段总造价89万多元,已结算领到72万元。
2019年洞口县石江镇等四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中,曾纪玮购买了10家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其分得第4标段。
10、被告人吕级炎:参与了二个工程项目的串通投标,2018年洞口县高标准农田补做项目工程、2019年洞口县石江镇等四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
2018年洞口县高标准农田补做项目工程中,吕级炎购买了7家公司参与投标,其承做了第3标段,该标段工程总造价90余万元,按8%计算利润,工程还没有验收,尚未与农业局结账。
2019年洞口县石江镇等四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吕级炎通过其儿子吕杨喜转账给万某6万元、支付给李祥32000元现金,购买了24家(李祥4家、万总6家、跃点14家)公司参与投标,其分得第10、11标段(其中同案人吕育松占半个标段)。
11、被告人刘其光:共参与了二个工程项目的串通投标,2018年洞口县高标准农田奖补项目工程、2018年洞口县高标准农田补做项目工程。
2018年洞口县高标准农田奖补项目工程中,刘其光购买了6家公司资质参与投标,未中标,联系易木忠以12万元的价格从易木忠(实际中标人为许根梁)手中购买了第5标段,该工程总造价89万元,减去12万元,获利4万元。
2018年洞口县高标准农田补做项目工程中,刘其光与易木忠、肖遇缘、肖莉康等人一起串通投标,刘其光通过易木忠以5.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5家公司参与投标,刘其光承做了第7标段,工程总造价102万元左右。
12、被告人曹跃钊:通过谭晓文的介绍,与易木忠等人参与了二个工程项目的串通投标,2018年洞口县高标准农田奖补项目工程、2019年洞口县石江镇等四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串通投标。
2018年洞口县高标准农田奖补项目工程中,曹跃钊打款给易木忠2万元,承做了第3标段,总造价85万元左右,该工程由易木忠组织人施工,他将材料款打给易木忠,易木忠付给他31万元的工程款。
2019年洞口县石江镇等四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中,易木忠帮曹跃钊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15家公司参与投标,他分得第6标段。
13、被告人刘芳彪:参与了2019年洞口县石江镇等四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的串通投标,通过罗总购买了20家公司,自己联系了1家共计21家公司参与投标,将54家公司的投标报价以400元每家的价格交给其内弟曾宪柏制作。
14、被告人尹朝晖:参与了2019年洞口县石江镇等四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的串通投标,购买了8家公司(易木忠4家、自己2家、瑞浩2家)参与投标,其分得第16标段。
15、被告人李学文:通过谭晓文的介绍,与易木忠等人参与了2019年洞口县石江镇等四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的串通投标,与王**合伙以14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10家公司(王**9家、谢雄鹰1家)参与投标,其分得第17标段。王**参加了一次会议。
16、被告人吴贤虎:通过谭晓文介绍,参与了二个工程项目的串通投标,2018年洞口县高标准农田奖补项目工程、2018年洞口县高标准农田补做项目工程的串通投标。
2018年洞口县高标准农田奖补项目工程中,吴贤虎通过谭晓文转账给易木忠3.4万元购买了6家公司,后来易木忠以1.2万元的价格给其购买了1家公司总共7家公司参与投标,这些公司的报名、报价、标书由易木忠负责,中标的第4标段给了易木忠承做,易木忠将5.4万元转给谭晓文。
2018年洞口县高标准农田补做项目工程中,他让易木忠给其开了7家公司参与投标,其转账给易木忠14.7万元,所有的招投标事情全部交给易木忠去操作,没有中标。该项目也是谭晓文推荐的,谭晓文承诺易木忠欠的钱由他帮其去收。
17、被告人许根梁:参与了二个工程项目的串通投标,2018年洞口县高标准农田奖补项目工程、2019年洞口县石江镇等四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
2018年洞口县高标准农田奖补项目工程中,许根梁以2.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1家公司参与投标,其中标第5标段,如果其要做该标段的话,其还要拿出7、8万元出来补偿,其就以4万元卖给了易木忠,实际是刘其光承做第5标段。
2019年洞口县石江镇等四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中,许根梁通过张新强购买了3家公司参与投标,该3家公司的报价由易木忠制作,没有中标。
18、被告人周玉根:参与了2019年洞口县石江镇等四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的串通投标,其以11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16家公司(李祥7家、自己9家)参与投标,其分得第21标段。
19、被告人黄炳轩:参与了2019年洞口县石江镇等四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串通投标,其以94500元的价格购买了12家公司(谢望明5家、一姓尹的5家、自己2家)参与投标,其分得第20标段。
20、被告人王双峰:通过谭晓文的介绍,与易木忠等人参与了2019年洞口县石江镇等四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串通投标,其和王某通过王连山(王富缘)合伙以96500元的价格购买了11家公司参与投标,其分得第19标段。全权委托易木忠操作,中标后,其参加了分标补偿会议。
21、被告人陈海滨:参与了二个工程项目的串通投标,2018年洞口县高标准农田补做项目工程、2019年洞口县石江镇等四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的串通投标。
2018年洞口县高标准农田补做项目工程中,陈海滨帮曾广胜购买了8家建设公司资质,帮肖遇缘购买了8家建设公司资质,每家公司收费七八千,其从中收取500元的中介费。
2019年洞口县石江镇等四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中,陈海滨帮肖遇缘购买了19家公司资质;帮曾广胜购买了10家建设公司资质,肖遇缘支付给其18.2万元,其中四家废标了,他实际得到14万元;曾广胜支付给其9.9万元,其从每家公司中收取1000元的好处费,共计2.4万元(5家废标)。
22、被告人曾宪柏:帮刘芳彪制作了50多家公司报价参与2019年洞口县石江镇等四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投标,刘芳彪承诺给其400元一家的辛苦费。
23、被告人欧阳和生:帮易木忠制作了202家公司报价参与2019年洞口县石江镇等四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投标,易木忠给了其4.2万元;帮易木忠制作了40多家公司报价参与2018年洞口县高标准农田奖补项目工程投标,易木忠给了其1.6万元。
24、被告人袁邦学:帮易木忠制作了80多家公司报价参与2018年洞口县高标准农田补做项目工程投标,易木忠给了其2万元。
20、被告人吕级炎:参与了二个工程项目的串通投标,2018年洞口县高标准农田补做项目工程、2019年洞口县石江镇等四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串通投标。
2018年洞口县高标准农田补做项目工程中,吕级炎购买了7家公司参与投标,承做了第3标段,该标段工程总造价90余万元,按8%计算利润,有7、8万元,工程还没有验收、结账。
2019年洞口县石江镇等四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中,吕级炎通过其儿子吕杨喜转账给万某6万元、支付给李祥32000元现金,购买了24家(李祥4家、万总6家、跃点14家)公司参与投标,其分得第10、11标段(其中同案人吕育松占半个标段)。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易木忠、肖遇缘、肖莉康、刘芳彪、王周铁、曾广胜、谭晓文、谭清贵、肖学松、曹跃钊、刘其光、许根梁、曾纪玮、吕级炎、吴贤虎、尹朝晖、周玉根、李学文、黄炳轩、王双峰、陈海滨、欧阳和生、袁邦学、曾宪柏和同案人李祥、刘静、莫佐文、谭永红、吕育松、谢望明、罗阳梅、王富缘、秦光鹏、王**等人的供述,证人彭某1、彭某2、彭某3、唐某1、唐某2、蔡某、黄某、单某、汪某、向某、简某、程某、李某、尹某、万某、王某等人的证言,易木忠等人所开公司的清单,洞口县农村农业局提供关于“洞口县石江镇等4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洞口县2018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做项目”、“洞口县2018年高标准农田建设奖补项目”的相关资料,提取笔录及手机、微信聊天,转账截图,银行交易明细,电子数据,辨认笔录,洞口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谭清贵、肖学松、曾纪玮、吕级炎、刘其光、曹跃钊、李学文、吴贤虎、许根梁、周玉根、黄炳轩、王双峰、欧阳和生、袁邦学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易木忠、肖莉康、肖遇缘、曾广胜、王周铁、刘芳彪、尹朝晖、谭晓文、陈海滨、曾宪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肖遇缘上缴涉案款物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谭清贵上缴涉案款人民币5.7万元,被告人肖学松上缴涉案款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曾广胜上缴涉案款物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王周铁上缴涉案款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曾纪玮上缴涉案款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吕级炎上缴涉案款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刘其光上缴涉案款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曹跃钊上缴涉案款人民币1.6万元,被告人刘芳彪上缴涉案款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尹朝晖上缴涉案款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李学文上缴涉案款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周玉根上缴涉案款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黄炳轩上缴涉案款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王双峰上缴涉案款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许根梁上缴涉案款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吴贤虎上缴涉案款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陈海滨上缴涉案款人民币34万元,被告人欧阳和生上缴涉案款人民币5.8万元,被告人袁邦学上缴涉案款人民币2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木忠、肖莉康、肖遇缘、谭清贵、肖学松、曾广胜、王周铁、曾纪玮、吕级炎、刘其光、曹跃钊、刘芳彪、尹朝晖、李学文、吴贤虎、许根梁、周玉根、黄炳轩、王双峰为承揽工程达到中标的目的,借用多家公司资质,并制定多家公司的投标报价,对投标项目进行围标,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谭晓文作为招标方,向投标人泄露其他投标公司信息,且明知投标人在串通投标,仍介绍他人参与串通投标;被告人陈海滨明知投标人在串通投标,仍为投标人购买公司资质参与投标;被告人欧阳和生、曾宪柏、袁邦学明知投标人在串通投标,仍为投标人制作投标报价,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串通投标犯罪中,被告人易木忠、肖莉康、肖遇缘、谭清贵、肖学松、曾广胜、王周铁、曾纪玮、吕级炎、刘其光、曹跃钊、刘芳彪、尹朝晖、李学文、吴贤虎、许根梁、周玉根、黄炳轩、王双峰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谭晓文、陈海滨、欧阳和生、曾宪柏、袁邦学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谭清贵、肖学松、曾纪玮、吕级炎、刘其光、曹跃钊、李学文、吴贤虎、许根梁、周玉根、黄炳轩、王双峰、欧阳和生、袁邦学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木忠、肖莉康、肖遇缘、曾广胜、王周铁、刘芳彪、尹朝晖、谭晓文、陈海滨、曾宪柏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木忠、肖莉康、肖遇缘、曾广胜、王周铁、刘芳彪、尹朝晖、陈海滨、曾宪柏、谭清贵、肖学松、曾纪玮、吕级炎、刘其光、曹跃钊、李学文、吴贤虎、许根梁、周玉根、黄炳轩、王双峰、欧阳和生、袁邦学、谭晓文均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刘乐平、肖斐、杨思茅、王凯、贺勇军、王娟提出被告人具有上述从轻处罚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对被告人曾宪柏、欧阳和生、袁邦学的辩护人提出对三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尹朝晖的辩护人尹刚提出,尹朝晖不是投标人,不符合本罪的主体资格,尹朝晖没有中标,指控尹朝晖犯罪没有法定依据,尹朝晖不构成犯罪。经查,被告人尹朝晖在与易木忠等人的共同串通投标犯罪中,参与了易木忠等人共同策划的会议,实施了串通投标的行为,尽管中标后因案发没有获得利益,但被告人尹朝晖与同案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且串通投标犯罪行为已实施完毕,被告人尹朝晖应当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肖遇缘、谭清贵、肖学松、曾广胜、王周铁、曾纪玮、吕级炎、刘其光、曹跃钊、刘芳彪、尹朝晖、李学文、吴贤虎、许根梁、周玉根、黄炳轩、王双峰、陈海滨的犯罪情节、量刑情节、上缴涉案款物情况、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可以对上述被告人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对被告人易木忠、肖莉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被告人谭晓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被告人谭清贵、肖学松、曾纪玮、吕级炎、刘其光、曹跃钊、李学文、吴贤虎、许根梁、周玉根、黄炳轩、王双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被告人肖遇缘、曾广胜、王周铁、刘芳彪、尹朝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被告人陈海滨、曾宪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被告人欧阳和生、袁邦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易木忠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8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肖莉康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7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谭晓文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3日起至2021年1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肖遇缘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己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谭清贵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己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肖学松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己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曾广胜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己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王周铁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己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被告人陈海滨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己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被告人曾纪玮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己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一、被告人吕级炎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己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二、被告人刘其光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己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三、被告人曹跃钊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己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四、被告人刘芳彪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己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五、被告人尹朝晖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己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六、被告人李学文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己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七、被告人吴贤虎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己缴纳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未缴纳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八、被告人许根梁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己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九、被告人周玉根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己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被告人黄炳轩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己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一、被告人王双峰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己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二、被告人曾宪柏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己缴纳);
二十三、被告人欧阳和生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己缴纳);
二十四、被告人袁邦学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己缴纳);
二十五、对上述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兰柳林
审 判 员: 罗 靖
人民陪审员: 谢安英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曾琰
书记员: 汪文慧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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