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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清远校区首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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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2-09 10:33:07   查看:

关于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清远校区首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2〕16号

清远市省职业教育城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清远校区首期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7年7月21日签订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EPC)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清远市清城区省级职业技术教育示范基地内,资金来源是财政专项基金和学校自筹资金,发包人清远市省级职教基地筹建办公室(后由清远市省职业教育城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接管),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牵头人)、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成员)联合体负责承建,采用清单计价方式,项目现处于竣工结算阶段。据上传资料,现对来函争议答复如下:

  本项目施工过程中,材料价格波动,双方对是否可以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粤建市函〔2018〕2058号)(以下简称粤建市函〔2018〕2058号文)调整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和可调价范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粤建市函〔2018〕2058号文仅适用于合同对材料调差无约定的情形,本项目合同对材料调差的范围和风险分担已有约定,应仅对涉及签证、变更部分的钢筋、水泥、混凝土进行调差。承包人认为,材料调差应包括整个项目的所有工程量,但本合同只允许变更工程的钢筋、水泥、混凝土材料价格可以调差,对于施工期波动较大的材料以及非变更工程的材料应依据粤建市函〔2018〕2058号文的指导意见纳入可调价差范围。

  我站认为,本项目合同虽有约定材价波动调整的方法,但2018年受多种因素影响,我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异常,材料价格出现不同程度上涨,超出发承包双方所能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因此,建议双方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原则,结合材价波动的影响程度,按照粤建市函〔2018〕2058号文的精神,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2条原则重新确定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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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深圳建设工程律师

邓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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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现(或曾)兼任深圳市某区建筑工务署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城建部门工作多年,颇为熟悉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纠纷、工程发承包纠纷、总包分包纠纷、竣工验收纠纷、造价结算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期索赔纠纷、工程保修纠纷等)、旧改、城市更新、棚改、征地拆迁、征收补偿、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物业管理和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实务,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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