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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蓝星纤维有限公司、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23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州蓝星纤维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再审申请人兰州蓝星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一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甘民终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蓝星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在双方未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以造价鉴定结论否定固定总价的约定,以鉴代裁,对不属于法院管辖且已经仲裁裁决完毕的内容进行裁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本案二审判决与生效的(2017)甘民终193号民事裁定相互矛盾。三、本案二审判决与生效在前的兰仲裁字(2013)第45号仲裁裁决书内容相互矛盾。蓝星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为:一、蓝星公司主张二审判决与生效仲裁裁决、生效裁定矛盾是否成立;二、蓝星公司主张二审判决蓝星公司支付合同外工程量造价错误是否成立。
一、关于蓝星公司主张二审判决与生效仲裁裁决、生效裁定矛盾是否成立的问题。
蓝星公司与甘肃一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本土建施工合同价款为固定价,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不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如果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完成本合同承包范围以外的工程,双方将另行签订合同。”案涉工程固定价的范围为土建施工。而从兰仲裁字(2013)第45号仲裁裁决书载明的内容来看,对于“涉案建设项目施工中存在合同内甩项减少工程量和合同外增加工程量问题”未作出认定和裁决。蓝星公司主张生效仲裁裁决与二审判决相互矛盾,依据不足。
(2017)甘民终193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决主文为:“一、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初778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本案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从裁判结果来看,二审判决系依据鉴定意见认定合同外增项,对案件进行审理,蓝星公司主张前述裁定与二审判决相互矛盾,依据不足。
二、关于蓝星公司主张二审判决蓝星公司支付合同外工程量造价错误是否成立的问题。
从蓝星公司与甘肃一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的内容来看,案涉工程固定价的范围为土建施工。鉴定机构依据变更签证单、图纸会审纪要内容确认了甘肃一建公司施工的合同外工程,并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蓝星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重新鉴定的事由。二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及合同约定,判决蓝星公司支付合同外工程量造价,蓝星公司并无充分证据推翻。
综上,蓝星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兰州蓝星纤维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O二O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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