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

首页 > 典型案例 > 工程结算 >

建设工程的专属管辖可以被债权人的代位权纠纷突破吗?

点击复制标题网址

——温馨提示——

已复制到剪贴板,可粘贴到下一处。


时间:2023-11-14 09:39:18   查看:
编者按: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关于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肥城市,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本案。

建设工程的专属管辖可以被债权人的代位权纠纷突破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民辖71号

  原告:东营昌润吊装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某A。

  原告东营昌润吊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某A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东营昌润吊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21年2月,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该项目实际施工人是某A,该项目工期早已届至,现场已经停止施工,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与某A结算。由于某A一直怠于行使向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索要工程款的权利,导致其无法履行对东营昌润吊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及违约金。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东营昌润吊装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并支付相应的债务及违约金。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无证据证明双方对管辖进行了约定,应当适用法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对项目实际施工情况更为了解,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更为适宜,故应当以山东省肥城市为本案的管辖地。2022年8月4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皖1602民初855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处理。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债权人代位权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债权人东营昌润吊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债务人某A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债务人某A和次债务人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东营昌润吊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某A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由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所确认,故本案代位权是否成立关键在于审查某A对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否享有到期债权,需要审理包括案涉施工协议书和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等,本质上是审理次债务人和主债务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从便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角度考虑,本案由工程所在地即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经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司法解释,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等司法解释。但是,对于上述已经废止的司法解释中的程序性规定的精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不冲突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等,人民法院可以在办理程序性事项时作为参考。本案中,东营昌润吊装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债务人某A作为实际施工人,怠于行使对工程承包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工程发包人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请求法院判令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债务。在建设工程施工法律关系中,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A是债权债务的相对方。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关于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肥城市,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本案。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律咨询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深圳建设工程律师

邓杰律师

深圳建设工程律所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现(或曾)兼任深圳市某区建筑工务署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城建部门工作多年,颇为熟悉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纠纷、工程发承包纠纷、总包分包纠纷、竣工验收纠纷、造价结算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期索赔纠纷、工程保修纠纷等)、旧改、城市更新、棚改、征地拆迁、征收补偿、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物业管理和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实务,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专业

深耕厚积聚焦专注

尽责

全力办理委托事项

务实

扎实维护合法权益

实务专题

————千锤百炼、深耕厚积————

中国建设工程法务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29 jsgc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建站由法脉网提供,点击购买同款网站
本站地图

扫一扫,存名片

深圳建设工程律师名片

律师名片

QQ扫一扫

深圳建设工程律师qq

QQ咨询

微信扫一扫

深圳建设工程律师微信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