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
将事故隐患消除在违法源头
——某地勘单位提供虚假成果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30日,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某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移送的“某勘察设计公司在建设项目中涉嫌存在提供地勘虚假成果资料”违法线索,并于2月23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某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发现某勘察设计公司于2022年10月出具的地勘报告结果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遂要求某勘察设计公司进行复勘。2023年12月13日,某勘察设计公司出具复勘报告,复勘报告与之前出具的地勘报告基本一致,因对复勘结果存疑,建设单位委托某工程公司进行勘察,12月22日出具地勘报告,报告结果与某勘察设计公司地勘报告结果存在较大差异。
某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对地勘报告进行复核和现场检查,证明两家地勘单位取样土质高度一致,但地勘报告结果却截然不同。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项目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并对两家地勘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结合施工现场土质情况、勘察资料及专家论证意见,查实某勘察设计公司存在提供地勘虚假成果资料的违法行为。
【执法情况】
本案中,与建设单位签订《某项目地勘合同》并实施地质勘察行为的虽然是某勘察设计公司分公司,但地勘报告是经某勘察设计公司审核后并以其名义出具。某勘察设计公司与某勘察设计公司分公司是总分公司关系,某勘察设计公司分公司不具备出具地勘报告的资质,所以应由某勘察设计公司对存在提供虚假地勘成果资料的行为负全部法律责任。行政处罚的对象应当为某勘察设计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以及分公司负责人。
2024年5月30日,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决定对某勘察设计公司处以罚款118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某勘察设计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处以罚款5900元的行政处罚,对某勘察设计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9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地质勘察报告是建设工程活动中重要的源头资料文件,地质勘察是否准确直接事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能有效减少质量安全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地勘成果与实际不符的问题是在项目建设进行到钻第一根护壁桩的时候发现并查办的,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单位在执法部门对涉嫌违法进行执法调查的同时暂停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根据执法调查结果重新组织进行地质勘察,设计单位根据新的地勘报告作出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再按变更后的设计进行后续施工。由于执法部门的及时介入,各责任主体基于案件查办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了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及时、彻底消除。(来源于:2024年11月2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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