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

首页 > 典型案例 > 勘察设计 >

地震研究院与中森华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点击复制标题网址

——温馨提示——

已复制到剪贴板,可粘贴到下一处。


时间:2017-04-29 21:28:24   查看: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鄂民一终字第000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7号徐东欧洲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郑巨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利民,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聪,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地震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喻东路76号卧龙?剑桥春天28栋1、2层9号。

法定代表人:黄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瑾,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森华世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地震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震研究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1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森华世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聪、被上诉人地震研究院的委托代理人王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地震研究院诉至一审法院称:2012年7月26日,地震研究院与中森华世纪公司签订一份《地震安全性评价合同书》,约定由中森华世纪公司委托地震研究院对其开发建设的中森华徐东商业广场建设项目提供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合同签订后,地震研究院于2012年10月31日向中森华世纪公司交付《(武汉)中森华?徐东商业广场建设项目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震研究院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但中森华世纪公司在接收工作成果后未按时支付全部款项,地震研究院多次向中森华世纪公司催收,但中森华世纪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中森华世纪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地震研究院请求法院判令:1.中森华世纪公司向地震研究院支付顾问费25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直至付清之日止(暂从2012年7月30日起计算至2014年6月30日止为36000元);2.中森华世纪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2012年7月26日,地震研究院与中森华世纪公司签订《地震安全性评价合同书》,约定中森华世纪公司委托地震研究院完成中森华?徐东商业广场建设项目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合同价款25万元,由中森华世纪公司于合同签订之日一周内向地震研究院支付合同价款的20%,即5万元,剩余20万元由中森华世纪公司完成报告送交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审定取得批文并收到地震研究院提供的正式发票后,在10个工作日内付清。同年10月29日,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出具审查意见,确定地震研究院完成的《(武汉)中森华?徐东商业广场建设项目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已通过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专家评审,同意报告给出的地震危险性分析结果、地震动参数及地震地质灾害评价意见。同日,湖北省地震局出具鄂震安评(2012)51号批复,认为地震研究院完成的《(武汉)中森华?徐东商业广场建设项目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符合国家标准GB17741-2005《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规定的Ⅱ级工作要求,同意该报告对(武汉)中森华?徐东商业广场建设项目工程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性评价意见。2012年10月31日,中森华世纪公司签收地震研究院发送的《(武汉)中森华?徐东商业广场建设项目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另认定,2014年3月3日,武汉地震工程研究院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将其名称变更为武汉地震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地震研究院和中森华世纪公司签订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根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中森华世纪公司对地震研究院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武汉)中森华?徐东商业广场建设项目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其应向地震研究院支付25万元合同款项无异议,仅对25万元利息的计算方式有异议。地震研究院的诉请要求中森华世纪公司支付25万元利息的起止时间为2012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庭审中,中森华世纪公司辩称25万元应付合同款项中的5万元应从合同签订后一周开始计算利息,20万元应从收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开始计算利息。经审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正式签订一周内,中森华世纪公司支付5万元,地震研究院完成报告送交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审定取得批文并收到武汉地震工程研究院提供的正式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中森华世纪公司支付余下20万元,因此中森华世纪公司关于利息计算起算时间的抗辩理由符合双方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涉案合同是2012年7月26日签订,5万元的利息应从2012年8月3日开始计算,《(武汉)中森华?徐东商业广场建设项目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是2012年10月29日通过评审,2012年10月31日交付给中森华世纪公司,故20万元的利息应从2012年11月15日开始计算。中森华世纪公司关于项目处于搁置状态,资金无法回笼,不能支付25万元合同款项的抗辩理由,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地震研究院与中森华世纪公司签订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合同书》合法有效,地震研究院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中森华世纪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中森华世纪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地震研究院支付25万元合同款项和该25万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其中5万元的利息损失计算起止时间为2012年8月3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20万元的利息损失计算起止时间为2012年11月1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如果中森华世纪公司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590元,由中森华世纪公司负担;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已由地震研究院垫付,由中森华世纪公司随前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地震研究院。

一审判决宣判后,中森华世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地震研究院要求中森华世纪公司支付第二期20万元合同款项的条件并未成就。根据中森华世纪公司与地震研究院签订的《地震安全性评估合同书》第五条的约定,中森华世纪公司付款的条件有两个:第一、地震研究院完成报告送交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审定取得批文;第二、中森华世纪公司收到地震研究院提供的正式发票。但地震研究院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中森华世纪公司提供了正式发票,因此,20万元合同款项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20万元的利息损失中森华世纪公司也不应当承担。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地震研究院二审答辩称:一审判决公平、公正、有效。地震研究院没有提供发票的原因是中森华世纪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第一笔5万元的款项,后期也明确向地震研究院表示无力支付合同款项,并拒绝签收地震研究院提供的发票,中森华世纪公司应当向地震研究院支付全部合同款项。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地震安全性评价合同书》约定的第二期合同款项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地震安全性评价合同书》中约定,合同价款25万元,由中森华世纪公司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内向地震研究院支付合同价款的20%,即5万元,剩余20万元由地震研究院完成报告送交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审定取得批文并收到地震研究院提供的正式发票后,在10个工作日内付清。中森华世纪公司上诉认为,因地震研究院未提供正式发票,合同约定的20万元付款条件并未成就,故不应向地震研究院支付2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认为,由于中森华世纪公司在合同签订一周内,未按照约定向地震研究院先期支付合同价款的20%,在地震研究院完成评价报告后,亦表示公司无资金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故在中森华世纪公司先期违约并且表示无力支付合同对价的情形下,地震研究院享有拒绝提供正式发票的抗辩权。此外,由于地震研究院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武汉)中森华?徐东商业广场建设项目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并送交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审定取得批文,中森华世纪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地震研究院是否提供正式发票,并不影响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履行,一审法院判决中森华世纪公司向地震研究院支付合同约定的相应对价,符合公平原则,未损害中森华世纪公司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中森华公司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合同书》约定的付款条件尚不成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90元,由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竞

审 判 员  严浩

代理审判员  徐艺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向珂

法律咨询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深圳建设工程律师

邓杰律师

深圳建设工程律所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现(或曾)兼任深圳市某区建筑工务署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城建部门工作多年,颇为熟悉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纠纷、工程发承包纠纷、总包分包纠纷、竣工验收纠纷、造价结算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期索赔纠纷、工程保修纠纷等)、旧改、城市更新、棚改、征地拆迁、征收补偿、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物业管理和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实务,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专业

深耕厚积聚焦专注

尽责

全力办理委托事项

务实

扎实维护合法权益

中国建设工程法务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29 jsgc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建站由法脉网提供,点击购买同款网站
本站地图

扫一扫,存名片

深圳建设工程律师名片

律师名片

QQ扫一扫

深圳建设工程律师qq

QQ咨询

微信扫一扫

深圳建设工程律师微信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