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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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判要件指南》的通知(黔高法〔2025〕219号)

    为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推进严格公正司法,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审判质效,我们对全省法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存在的普遍性、典型性和疑难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和专题研究,形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判要件指南》,并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5年11月12日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11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黔高法〔2025〕219号通知,要求贵州各地法院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参考。
  • 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包工头可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圣轩公司、弘东某公司均未实际施工,弘东某公司向实际施工人曹某、鲁某出借资质,二审判决认定本案无需追加圣轩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无不当。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审判决府谷某集团向曹某、鲁某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弘东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 工程施工总承包人应当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吗?

    本案中,汇龙天华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天恒基公司,天恒基公司将工程转给某B内部承包,某B又将部分工程转给某A施工。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某A将汇龙天华公司、天恒基公司与某B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二审法院认定某B作为违法分包人,汇龙天华公司作为发包人,判决承担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处理结果,亦无不妥。天恒基公司作为承包人,其与某A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因此某A无法依照合同主张案涉工程款及利息。
  • 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欠缺法律依据

    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中铁建工公司与军事医学研究院签订,天龙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案涉工程虽由天龙公司实际施工,但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实存在、各方履行行为均以该合同作为依据的前提下,天龙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以自己名义与军事医学研究院就订立、履行案涉工程施工合同进行磋商等,对天龙公司关于其与军事医学研究院之间就案涉工程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 转包关系下的实际施工人和劳务班组如何认定?

    本案涉及遵义开投公司与承包人钢建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承包人即转包人钢建公司和转承包人某A之间的转包关系,某A系根据《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钢建公司始终认可某A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付子远、刘常先仅是某A组织的劳务班组,施工过程中各类工程联系单和联系函件、对外所签各种合同以及委托司法鉴定时所提供的施工材料等均印证了这一事实。
  • 实际施工人怎么认定?

    某B提交了多份与案涉工程有关的外包以及供货合同、工程款及材料款的付款凭证,并支付所组建的项目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工人工资,一、二审据此认定某B系实际施工人并不缺乏依据。
  • 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挂靠人等不属于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越过其合同相对方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在层层转包、多次违法分包、挂靠后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仅指最后进场施工的民事主体,工程承包流转中的仅为其中流转一环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挂靠人等不属于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越过其合同相对方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 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情况下,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会成为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