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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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关系下实际施工人的权利分析
笔者对相关判例进行研究发现,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没有形成一刀切的统一裁判规则,是因为各个案件存在不同的特殊背景。 -
经转包和违法分包后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起诉发包人付款
本案中,案涉《项目管理协议》《补充协议》属于无效合同,长信公司主张按照《补充协议》关于支付条件的约定,其不应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原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认定长信公司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应从某A起诉之日起计付,并无不当。 -
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付款有效,承包人请求另行支付不予支持
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虽有记载广厦公司开户银行与账号,但未明确约定工程款必须支付至约定账户。在没有充分相反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广厦公司否认梧桐玉公司依某B、某C意见所付款项为工程价款,并请求另行再予支付的主张,依法不应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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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与发包方无合同关系,故无权向其主张违约金和奖励金
本案中,冼德芳与发包方正鑫公司无直接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违约金和奖励金。据此,原判决未予支持冼德芳关于正鑫公司与湛江一建承担工程款、违约金和奖励金的主张,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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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经多次转包后至实际施工人,要求无合同关系转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被驳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城乡建设公司虽然多次向杨某A支付工程款,但该支付行为应视为城乡建设公司代长城路桥公司支付工程款。城乡建设公司与杨某A(丰禾山隧道施工队)无直接合同关系,双方并非本案合同相对人。杨某A要求城乡建设公司承担本案连带责任,无明确法律依据,原审对其该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
转包人对转承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发达公司虽非案涉工程的发包人,但其作为转包人,对张某F尚未支付完毕全部的工程款,原审判令其对张某F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并未实际损害其利益。 -
工程项目被多次转包时,实际施工人要求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
中天公司既不是涉案工程发包人,与张某A之间也无合同关系,张某A申请再审要求中天公司承担支付款项的连带责任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实际施工人是指工程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借用资质(资质挂靠)的承包人
实际施工人,是指工程转包合同的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资质挂靠)的承包人。司法实务中对实际施工人的标准应严格认定,不能随意扩大实际施工人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