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

包工头

――本标签下共聚合11条信息――
  • 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包工头可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圣轩公司、弘东某公司均未实际施工,弘东某公司向实际施工人曹某、鲁某出借资质,二审判决认定本案无需追加圣轩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无不当。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审判决府谷某集团向曹某、鲁某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弘东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 建筑工人在包工头名下干活,可否向劳务分包公司要工资?

    本案洪聚公司将其所承包的钢筋绑扎劳务,通过与某A签订《钢筋绑扎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分包给某A等12名工人完成,某A等12名工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劳务后已经进行了结算,洪聚公司是劳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其负有向提供劳务方支付劳务费的义务。某A等12名工人提供的是钢筋绑扎劳务,洪聚公司也未提交法律禁止自然人不得从事钢筋绑扎劳务的禁止性规定,洪聚公司上诉主张该劳务合同无效,其不是支付劳务费主体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
  • 包工头挂靠他人虽以自己名义对外赊购建材,对被挂靠单位构成表见代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新星宇公司与某B是项目承包关系,某B没有建筑资质,双方应属内部承包。某B作为项目负责人向某A赊购材料,某A把材料运送至某B承包的工地,证人姜晓云出庭证实某B与某A曾有多笔往来账目,欠据上都标注了承包工地的名头。故本案欠据虽系由某B个人出具,但某A基于以上事实有理由相信某B的行为系代新星宇公司履行的职务行为。原审判决认为某B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有事实依据。
  • 发包人明知其借用他人资质进行施工,与挂靠人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

    某A以中太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临峰公司签订案涉施工合同,某A直接向临峰公司交纳保证金,组织人员材料等进行施工,而且直接与临峰公司进行结算,中太公司并未参与工程施工、结算及人员管理。原判决依据本案的事实认定某A借用中太公司的资质对本案工程进行施工,临峰公司与某A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判决由临峰公司直接向某A支付工程款、退还保证金,并无不当。